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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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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政办〔2019〕60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06-06生效日期:2019-06-06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武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原则,全面排查长江、汉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分布和数量,基本掌握入河污染源排放情况,详细查清污水来源,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制订污染源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不断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长江生态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实地勘察等手段,全流域排查长江、汉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全方位调查每一个入河排污口信息,务必做到应查尽查、有口皆查。

  (二)严谨细致。在全面排查、有效监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谨开展入河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确保溯源分析结果精、准、实。

  (三)注重实效。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以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为目标,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汉江干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涉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沿江工业园区排查范围扩大至岸线外侧5公里范围,所涉及的工业园区以航测勘测范围为准。

  (二)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汉江干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重点任务

  (一)排查。按照无人机航测、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三级排查”方式开展排查。既从岸边查排污口,也从城市发展、管网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调阅资料排查线索。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长江、汉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数量类型、分布情况及排污状况等基本信息,准确获取排污口编码、坐标、特征、照片等基础资料,规范录入国家长江排污口排查信息平台,形成入河排污口信息名录。其中,无人机航测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由生态环境部抽调长江沿线11个省(市)技术人员组成多个排查组进驻武汉市统一实施,市区两级抽调人员配合进行。

  (二)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与排查阶段的人工现场核查、疑难点攻坚排查同步开展。通过监测,基本掌握入河排污口污染程度、特征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况,为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三)溯源。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溯源技术要求,开展污染源核查和分析,精心研判入河排污口污染类型、污染程度、排放量、污水来源,明确污染责任主体。

  (四)整治。对存在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对照溯源分析结果,按照国家、省明确的整治规范,制订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9年6月)。制订《武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及任务要求。确定排查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技术要求,全面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清单、已掌握的排污口信息、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水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市政雨污管网图、闸坝、泄洪口、箱涵、溢流口等资料图件,建筑工地、铁路、公路、民航、码头、港口等资料图件,水产畜禽养殖、农田灌溉等资料图件,所有资料应于2019年6月底之前完成汇总集成。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责任分工,编制工作经费预算,落实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无人机航测(2019年6月)。无人机航测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各区人民政府安排人员配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自查自纠(2019年7—9月)。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排污口自查工作,抽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骨干力量,对辖区内长江、汉江入河排污口进行人工巡查。对排查出的排口,全面收集排口2019年水质监测情况或者开展监测,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对明显违法违规排放口及时实施整治,对非必要排放口(如废弃沟渠、临时管道、田埂掘口等)及时进行清除。同时,熟悉排查范围内的地形、交通、道路等现场情况,为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正式排查做好人员配合和路线引导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正式排查(2019年10—11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对接生态环境部排查组,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正式排查工作。排查过程中的人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对一些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水下、桥下、草丛下、码头下等隐蔽区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排查实效。对可能存在暗管、渗坑、裂缝等偷排的,要探索运用热红外成像、探地雷达、管道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必要时要采取工程机械措施。针对排查组现场发现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各区人民政府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综合整治(2019年12月—2020年11月)。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正式排查结果,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类推进整治工作;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别对各类别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12月)。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市区两级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更加科学的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是长江、汉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保障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后勤等经费;对工作迟缓、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长江、汉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大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媒体要加大对长江、汉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定期公开整治进展情况。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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