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府令第308号,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人员范围
《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锂电池生产加工和储存、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以下四类从业人员,均需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3.安全总监;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遵循自愿的原则参加考核。
二、培训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使用原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的培训大纲,详见《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发布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的通知》(深安监管〔2019〕6号,以下简称《培训和考核大纲》),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大纲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考核事项
1.考核大纲。考核统一使用《培训和考核大纲》。
2.考核安排。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体安排以官网公布为准。
3.考核报名。考核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报名,自主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行报名,委托培训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培训机构报名。
4.考核科目及题型。只设理论考核一个科目,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均为标准化题型,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成绩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
5.考核费用。考核免收考核费(包括补考),任何机构不得收取考生考核费用。
四、证书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核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每年需按规定进行再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历史证书衔接
持有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安全主任资格证》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直接申请领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六、其它事项
1.深圳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办公地址:罗湖区宝安北路2078号深圳市安全教育基地7楼。
2.考核发证咨询电话:2348189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