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2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七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等四项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任务的板块,分别按收取该板块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三、调整返还、奖励比例。对全部完成市下达年度考核任务的板块,按收取该板块统筹资金总额的85%进行返还、奖励。
四、调整省统筹比例。市对区收取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统筹资金中,省统筹使用比例由收取该板块资金总额的20%调整为15%。
五、调整水环境质量指标考核责任分担规则。在全市未完成省考核任务的年度,按照“谁影响、谁承担”的原则,由未完成市下达年度考核任务的板块全部承担相应考核责任。水环境质量指标中,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标未完成考核任务的,根据未完成省考核目标任务的断面所在河流及各板块交界断面的水质、污染物通量或人口数量确定分担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未完成考核任务的,由未达到市定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目标任务的板块共同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7〕1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