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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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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应急〔2019〕34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9-08-30生效日期:2019-08-30

各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我市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两个导则的宣贯培训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导致的宣传贯彻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辖区内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化工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两个导则及相关解读文件。积极推动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对照两个导则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准确识别、科学管控安全风险并持续排查治理隐患。

  二、严格对标对表,深入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各区要督促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立即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照导则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30日前报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全市各化工园区要按照导则要求,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内容,认真排查打分,并将评分结果于9月30日前报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

  三、制定分级管理措施,坚决做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保安全迎大庆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对发现的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管控措施,并对安全隐患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和隐患闭环管理;同时,要对辖区内的化工园区自评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督促化工园区研究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要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

  2019年8月30日

  (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28208722)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两个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熟练掌握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

  二、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主动学习、认真研究,对照两个导则要求,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要以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跟踪、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认真研究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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