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生态环境管理改革,科学精准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现就增补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补对象
未纳入我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且符合《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要求的各类工业企业或建设施工企业。
二、申请时间
2019年8月1-25日。
三、申请程序
(一)企业对照豁免办法,在申请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及企业生产情况、环境管理情况等材料。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豁免申请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于9月15日前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于9月20日前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