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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交通局《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市交通局《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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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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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潍交[2018]84号

颁布部门: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8-08生效日期:2018-08-08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8月7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8日

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我市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根据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书过期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被纳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黑名单”管理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和确认。通过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填写附表1),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任科室应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相关资料,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整理、保存好相关资料。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属于县市区管理范围的,由县市区运管机构负责书面告知(填写附表2)当事人;属于市级管理范围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书面告知(填写附表2)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委会会议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一般定为十二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在新闻媒体或市级交通运输网站上对外公布一次,以加强社会监督。

  (五)信息移出。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在“黑名单”管理期满前1个月,向原负责采集信息的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应组织检查,若未发现其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现象或未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书面(填写附表3)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从“黑名单”上移出,移出情况应在原公布的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应当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由所在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未从“黑名单”上移出前,由所在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四)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制度由潍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7日。

  附件:

  1.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汇总表

  2.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纳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潍坊市道路运输行业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移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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