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要求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财务处)反映。
原《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环函〔2018〕25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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