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局法规处、土处、辐固处、环评处、监测处、监督处、支队,市固管中心、监测中心站、环境技术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环境管理,请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重点单位环境管理
(一)严格环评审批
严格执行重点单位布局选址要求,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督促重点单位编制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二)建立公布名录
目前纳入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43家,已在我局网站公开(附件1),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动态适时更新重点单位名录。
(三)完善排污许可证
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将土壤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和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四)开展周边监测
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监测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备案管理
重点单位拆除设施、设备等,对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对其填报地下储罐的信息表(附件2)备案。
重点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其编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六)完善监管方式
环境执法部门要通过日常执法巡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重点单位执法监管,督促守法经营、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完善经营方式和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二、督促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是《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附则第二十条(二)规定的物质。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须填报地下储罐的信息表(附件2)并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建立档案。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监测数据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按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五)编制调查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同时向社会公开。
(六)规范拆除活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要求编制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
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三、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请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依照职责,督促重点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请在每年12月15日依职责填写工作推进表(附件3),土处汇总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国家和省对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评估考核。
附件:1.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docx
2.广州市地下储罐的信息表.docx
3.广州市重点单位土壤污染工作推进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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