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扬环大气〔2019〕23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05-30生效日期:2019-05-3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环保机构、局各关处室:

  现将《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30日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响应省、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第一时间启动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工作,快速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按照《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对照预案中相应的部门职能,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金春林任组长,副局长王和清、滕远东、陈修道、姚江潮任副组长,其中姚江潮同志兼任执行副组长,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各功能区环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局各相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办公室设立在局大气处,局办公室、宣教处、监察支队、信息中心为办公室成员,

  (二)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向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送启动(解除、调整)预警的通知文件等信息。

  2、大气处:负责做好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及时拟定(修订)《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负责发布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启动、调整或解除的指令、公告;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报送应急工作信息。

  3、规财处: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工作经费;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资金。

  4、宣教处:负责通过“扬州环保”微信、微博等途径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协调、联络媒体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动态;负责向公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状态下的防护知识,让公众知晓应急管控措施的内容,发动全民参与减排,监督减排。

  5、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制定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应急监管方案;负责对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源的现场执法检查。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检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转,尽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好秸秆禁烧巡查等。

  6、信息中心:负责在网站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等。

  8、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环保机构:在各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预警启动

  1、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的条件。

  方式一:收到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大气处报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批准,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方式二:根据我市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和实际管控需要,大气处按照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命令,在省未发布预警时,发布预警信息,或在省发布预警信息时,发布高于省级预警等级的信息。

  (1)黄色预警(III级)启动标准

  预测未来市区空气质量指标达到以下二个条件之一,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一是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48小时均值大于200;二是SO2小时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2)橙色预警(II级)启动标准

  预测未来市区空气质量指标达到以下二个条件之一,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一是未来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72小时均值大于200,或者SO2小时浓度大于650微克/立方米。

  (3)红色预警(I)启动标准

  预测未来市区空气质量指标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未来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24小时均值大于450;二是未来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96小时均值大于200;三是SO2小时浓度大于800微克/立方米。

  2、应急响应。大气处负责编制、发布预警启动的通知信息,明确预警级别和相应应急管控措施,第一时间会同局办公室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出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信息中心在网站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环境监察支队按照预警级别组织对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措施,降低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宣教处通过“扬州环保”微信、微博等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协调、联络媒体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动态。信息中心及时在网站发布预警的相关信息。

  (二)预警解除

  1.解除条件。具备以下二种情况之一,取消预警:

  方式一:收到省解除预警信息后,大气处报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批准,在3小时内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方式二: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大气处提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后,解除预警。

  2、工作程序。大气处负责编制、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终止信息,解除应急响应。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向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送通知。信息中心在网站及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宣教处及时通过“扬州环保”微信、微博等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三)工作信息报送

  1、应急管控期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各功能区生态环境机构每天下午17:00以前形成工作简报,将本辖区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局大气处。

  监察支队每天下午17:00以前形成工作简报,将市直监管单位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对各地稽查情况报送局大气处。

  2、大气处汇总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工作信息,编制工作简报报送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预警启动后,局属有关处(室)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所有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待命值班制。

  (二)资金保障。规财处统筹落实全市空气质量监测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后勤保障。局办公室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车辆、装备等后勤保障。

  (四)纪律保障。局党办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扬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