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扬州市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控制我市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以及扬州市委、市政府《扬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扬发[2017]11号]、《扬州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扬府办发[2017]39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关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通过采用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未端治理等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大幅减少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有喷漆、烤漆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维修业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三、具体措施
(一)源头控制
1、依法取缔未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喷漆、烤漆工艺或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维修单位。
2、使用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地区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减少溶剂型涂料使用。
3、建有烤漆房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单位,鼓励其与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协作,促进行业钣金喷漆集中式、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二)更新改造
1、有喷漆、烤漆工艺的汽车维修单位应按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实施改造,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2、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时运行,不得停运或减运。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涂料及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SZJG50-2015)技术规范执行。待国家或江苏省出台相关标准后,按其标准执行。
4、汽车维修单位自行选择检测、改造单位,各相关部门不得指定。社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见江苏省环保厅网站(www.jsem.net.cn)。
(三)规范管理
1、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2、汽车维修单位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信息。
3、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7年11月底前)
对全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在有喷漆、烤漆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维修业户中,确定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开展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有喷漆、烤漆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VOCs治理工作培训,明确治理内容、时间进度及整改要求。
各单位需明确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并上报市环保局。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11月-12月)
2017年12月底前,有喷漆、烤漆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相关材料交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相关环保部门,材料包括:使用涂料合格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烤漆房进行废气排放检测的达标证明、喷枪密闭清洗设施设备证明等。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8月底前)
1、市、县(区)同步开展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现场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与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制定检查计划,对重点治理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规定整改期限,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汽车维修企业,各部门依据职责进行查处。
2、2018年8月底前,全市列入整治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汽车维修业户需完成整治工作,并按“一企一册”的要求建立资料台账,以备检查考核。
(四)联合检查阶段(2018年9月—10月底前)
联合检查期间,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上报处理结果,共同验收企业整改结果。
五、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业摸底调查,确定有喷漆工艺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三类维修业户名单;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宣传动员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并配合制定推进计划,参与组织进行现场联合整治;参与组织有喷涂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VOCs治理工作培训;负责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宣传,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会同职能部门制定推进计划,组织进行现场联合核查、联合整治;组织开展对有喷涂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VOCs治理工作培训,对汽车维修企业污染排放达标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车用涂料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规销售超标涂料的销售企业、调漆企业。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将汽车维修企业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抄告信息,对被吊销、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汽车维修个体工商户,依法及时变更、撤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参与现场联合核查、联合整治。配合职能部门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从事汽车维修、喷涂、等作业的违规占道行为,依法查处违章搭建和违章广告店招,参与现场联合核查、联合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环保、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联合工作组(各部门应明确负责人),落实整治工作经费,明确职能,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整治任务。
(二)协调沟通,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调度,实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各职能部门每月月底前将各地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情况,会同市交通局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三)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环保、交通部门要开展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专项整治氛围。要强化监管力度,新建维修经营单位,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交通部门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于无证经营的,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政策保障,适当补助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费用由各汽车维修经营单位承担。各级环保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完成治理的经营单位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共享监管信息,利用“双随机”检查模式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抽查,确保治理成效。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新办汽车维修企业抄告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等部门。各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或抄告、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动机制。
联系人:
市环保局大气处 吴 明 电话:87321399
市交通局运管处 门 涛 电话:87962717
市工商局 周建华 电话:87329774
市城管局 黄文晶 电话:18932379086
附件: 1、__县(市、区)汽车维修单位调查情况表;
2、__县(市、区)汽车维修行业整治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