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等3部门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原安徽省安监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强化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初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推动落实;
——2020年,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机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达到50%;
——2021年,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体系,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范围的行业目录和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四、实施方法
(一)聘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顾问机构。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聘请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顾问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顾问机构应当由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且综合实力强、项目经验足、方案设计优、服务质量好的保险经纪人担任,主要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服务事项:
1.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方案;
2.协助依法确定保险公司;
3.协助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推进等相关工作;
4.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体系;
5.负责建设和维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二)依法确定保险公司。根据合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的若干家保险公司,组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共保体。
组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商业信誉情况;
2.偿付能力水平;
3.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4.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5.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三)统一投保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以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也可以以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人员岗位进行投保。投保的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岗位人员。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按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也可按行业的特性设定期限,季节性、阶段性生产经营单位可投保短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可按照项目的完成期限确定保险费额和投保期限。
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明确赔付范围及赔偿限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根据合肥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按照每人不低于30万元赔偿。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行业、企业性质和从业人员数量,由生产经营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在最低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之上,开发不同档次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供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
(五)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顾问机构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费率应当下调:
1.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下调;连续两年、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分别下调;
2.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包括三级、二级、一级和小微企业),或被评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包括市级、省级、全国),费率分别下调;
3.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红名单”的,费率下调;
4.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费率下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费率应当上调:
1.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率分别上调;
2.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费率上调;
3.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费率上调。
(六)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为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保险公司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险费总额10%的事故预防费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参照以下内容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七)规范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强化理赔服务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事故发生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赔偿保险金,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自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5日内,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对赔偿保险金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预赔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10月底前)。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合肥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底前)。
1.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聘请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顾问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方案;
2.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保险公司,组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共保体。
3.市县两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推进大会,进行政策宣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完善提升阶段(2020年4月至12月底)。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启动实施阶段工作经验教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制定有关制度文件,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达到50%的目标。
(四)总结扩面阶段(2021年1月至12月底)。
总结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系统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体系,积极加强政策宣讲,全面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在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安全监管工作经验和国际安全发展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部署。市县两级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推进工作,联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顾问机构和承保合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产品的保险公司,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的考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地方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监督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财税政策;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负责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按期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三)建立机制,纳入考核。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规范事故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建立投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信息共享机制;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监督,强化管理。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将保费摊派给从业人员、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对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服务差、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要纳入诚信体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大宣传,优化服务。市县两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特别要结合典型案例的赔付情况,在增强宣传效果上下功夫,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规范经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服务质量,简化投保理赔手续,建立快速理赔机制,通过优质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在服务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形成良性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