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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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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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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9]66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9-11-18生效日期:2019-11-1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6月26日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7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6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有效有序应对,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海上溢油、船舶污染、赤潮灾害、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隐患排查。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件发生时,应进行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进行分级响应,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5 环境风险评估

  石油化工等重化工行业占我市经济比重较大,增加了环境安全风险,污染事件易发,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陆源溢油入海、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一是区域性环境风险加大。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和黄岛石化区等逐步形成产业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交通运输、管道输送过程中易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部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临海建设或临近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加大了区域性环境风险。二是环境风险企业存在隐患。部分企业环境应急防范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人员难以满足应急工作需要;部分涉及高浓度有机废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放,以及部分产生危险废物企业非法处置等导致环境污染。三是突发环境事件诱因复杂。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企业排污等都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防范困难、应对复杂。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2)。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和事发地区(市)政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区(市)组织指挥机构

  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抽调事发地区(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可能被污染的水体、空气、土壤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污染控制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管理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引导和处置网络信息,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区(市)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

  3.1.3监测。区(市)政府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 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3.2.2预警信息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和市应急局。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市)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市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82875110。

  (2)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半小时),并抄报市应急局。

  同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指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Ⅱ级、Ⅰ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指挥部通知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指挥部通知赶赴现场或到市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调动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3.3 环境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3.5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4响应终止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区(市)政府实施,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报市政府,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我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4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6.2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6.3物资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技术保障

  健全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需要。

  6.7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8.2演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区(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1次桌面推演,环境风险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责任与奖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成及部门职责

  一、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三、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四、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组织或配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燃气、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负责相关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地、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市应急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清污处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及通信畅通。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落实,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

  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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