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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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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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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生〔2020〕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03生效日期:2020-01-03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行业监管与执法检查的联动机制,按照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了《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3日

天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是指由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与一个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者由两个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因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而共同采取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且问题特别严重的;
  (二)存在区域性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管理的问题时,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检查的;
  (四)市与区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市与区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检查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发现问题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商有关单位后组织实施;执法主体不明确的,由发现问题部门报市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市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或者指定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经常分析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检查中发现涉及其它部门管理的问题时,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检查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应由牵头部门制订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执法检查任务、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检查牵头部门工作,既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增强执法合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联合执法检查要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应由参与联合执法检查以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书面移交其它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七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实际执法事项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
  加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完成。要克服执法中的好人主义,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严格执法、严厉整治,确保取得实效。如果实际执法项目有较高专业要求的,可聘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工作,提高联合执法的实效性、科学性。

  第八条 参与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的部门,应实行执法检查闭环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复查或验收。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以及处置工作结束后,参与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组织起草情况报告,并于联合执法检查结束15日内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其中按照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交办而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要首先上报相应领导。

  第九条 各区有关部门遵照本规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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