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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结核病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结核病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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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卫发〔2019〕48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9-11-11生效日期:2019-11-11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遏制我省结核病流行,推进健康四川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国卫疾控发〔2019〕41号)要求,结合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局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遏制结核病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1日

四川省遏制结核病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与各项措施的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结核病疫情连续11年下降,报告发病率从2007年的102.8/10万下降到2018年的61.5/10万,治疗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但是,当前我省结核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报告发病数和报告发病率分别位居全国第5和14位、全省甲乙类传染病第1位,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疫情依然严重,学校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耐药问题突出,患者医疗负担重,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落实《“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和《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强化各项防治措施落实,降低全省结核病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示范引领,不断创新防治策略。夯实部门职责,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防治策略有效实施。将结核病防控工作与脱贫攻坚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强化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全流程治疗管理,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为建设健康四川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全民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公众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明显提升;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防治措施不断加强,规范化诊疗水平稳步提高,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以下简称耐药结核病)防控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降至55/10万以下,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3/10万以下)。

  (三)核心指标。

  1.发病率高于100/10万的市(州),年递降率不低于4.4%;发病率在55/10万至100/10万之间的市(州),年递降率不低于2.9%;发病率低于55/10万的市(州),年递降率不低于1%。

  2.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3.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比例提高到50%,成功治疗率达到90%。

  4.寄宿制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和高校一年级新生入学结核病检查比例达到100%。

  5.所有市(州)开展耐药结核病规范化诊治,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行动

  (一)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

  1.发挥媒体优势,正确引导结核防治。各地要将公众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积极协调宣传与广电部门,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集中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大刊播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宣传片的力度,引导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关心与支持结核病防治,积极培育结核病健康促进的支持性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及12320公共卫生服务热线的便捷性,及时为群众传播科普知识和答疑解惑。要设计群众听得懂、听得进、不同民族使用的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健康教育。〔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排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动员社会参与。各地要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等宣传日,继续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到2022年将活动深入到每个县(市、区),深入挖掘先进典型扩大宣传。鼓励有条件市(州)启动结核病防治城市亮灯行动,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参与结核病防控的良好氛围。要培养居民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养成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掩口鼻,出现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应佩戴口罩、及时就诊等健康生活习惯。〔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3. 实行分类指导,提升健康教育实效。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每学年不少于1个课时,教育学生要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营养和体育锻炼,出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就诊并规范治疗,不要隐瞒病情;要深入社区、乡村、厂矿等场所,以居民健康体检、村民大会、健康扶贫等活动为契机,持续开展宣讲活动,指导居民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教育患者要坚持全程规范治疗,指导密切接触者注意房间通风和个人防护;提醒流动人口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一旦发病要及时就诊治疗,需返乡的应当主动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确保完成全部疗程。强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二)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提高检测质量,加强患者发现。最大限度发现患者是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强化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认知和识别意识,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的患者,必须开展结核病筛查,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进行登记报告,降低漏报、漏登率。健全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检测工作纳入质量控制,促进工作质量全面提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结核病细菌学检测方法(痰涂片、痰培养)的应用,规范标本采集流程,提升标本采集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全省结核病诊断水平。到2022年底,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痰涂片、痰培养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分子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开展追踪和核实诊断。〔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2.强化规范诊治,有效控制传染源。各地要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临床诊疗质控中心,健全全省结核病临床诊疗质控网络,大力开展结核病诊疗技能培训、人员进修和质量控制。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确诊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相结合,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患者全程规范管理率达到90%。积极探索开展确诊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短期(2周)住院治疗,减少肺结核对健康人群的传播。〔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3.发挥互联网优势,提高服务可及性。各地要提升市、县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能力,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药肺结核患者不出市(州)。充分利用“互联网+结核病防治”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推行远程会诊、影像学诊断及培训等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初诊和确诊结核病患者增加电子病历(案)信息管理统一模块。充分利用电子药盒、手机辅助管理等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展患者智能随访服务和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治疗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在21个市(州)建设结核病区域检验中心,承担辖区内抗结核药物敏感试验、菌种鉴定、耐药分子生物学检测,做好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提高诊断水平。〔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三)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强化行动。

  1.突出重点人群,强化主动筛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结核病疫情特征分析,找准本地结核病发病重点人群并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降低发病风险。对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各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合作,对发现的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结核病检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积极开展结核病症状筛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胸部X线检查纳入体检项目。在全民健康档案中落实既往结核病患者信息记录工作,各社区建立既往结核病患者花名册,将其作为社区可疑结核病患者推荐重点对象。将胸部X线检查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随访工作中,提高重点人群中结核病发现水平。积极探索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结核病发病高风险儿童预防性治疗试点工作。〔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2.强化学校防控,防止聚集疫情。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卫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计划安排和工作督导。开展“遏制结核,健康校园”行动,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分析和宣传教育,在全省中小学及高校中开展 “三个一”活动,即每学年开设一堂结核病主题健康教育课,播放一部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片,开展一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同时,要落实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措施,坚持晨午检及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落实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各地区要将结核病检查列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入职体检的检查项目,到2022年实现寄宿制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和高校一年级新生入学结核病检查全覆盖。增强学校发现、协助和处置聚集性疫情的能力,学校发生第一例结核病后,学校要支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创新学生结核病患者治疗关怀模式,严密防范、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要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室内通风消毒,预防结核病疫情的发生。〔责任部门: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3.关注流动人口,落实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不断推进厂矿、工地、寺庙等流动人口密集场所的工作和居住条件改善,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流动人口结核病症状筛查,将发现的患者纳入辖区内归口管理。各地要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跨区域管理机制有效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患者信息传递工作,构建异地就医患者治疗管理信息传递网络。特别是患者的病原学检查、耐药检测等核心问题,转出医疗机构要尽快通知转入地医疗机构及时更正。要落实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确保流动人口患者符合规定的治疗应报尽报。〔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四)重点地区结核病扶贫攻坚行动。

  1.关心贫困人群,加强患者发现管理。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战,减少和防止群众因病返贫。在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四大片区”,结合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积极落实结核病主动筛查措施,将检测结果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实施基层统一管理。在疫情严重的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乡镇,探索建立由“乡镇负责同志、卫生专业人员和帮扶责任人”组成团队,对贫困病人开展救治救助、管理帮扶的工作模式,提高救治管理质量;开展结核病普查,对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尽快转诊至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88个贫困县继续实施结核病专项扶贫补助,改善贫困患者的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按国家部署,探索开展结核病患者“集中服药+营养早餐”、贫困老年患者“发放营养包”等工作试点。〔责任部门:省扶贫开发局、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2.整合扶贫政策,大力推进专项救治。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救助措施,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耐药结核病纳入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对发现的患者做到及时治疗、规范管理。同时,落实贫困人口综合保障扶持政策,确保贫困结核病患者县域内住院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深度贫困地区控制在5%以内。各地要将贫困结核病患者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规范化的治疗随访管理,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定期复查,最大限度地确保贫困患者能够治得起、治得好。〔责任部门:省扶贫开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3.夯实防控基础,不断提升基层能力。各地要以“补短板、强基础”为目标,针对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县、乡镇、村三级结核病防治能力差的现状,加强能力建设。甘孜、阿坝、凉山要建立全州结核病诊疗中心,全面推动以州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龙头、以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核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州、县、乡、村一体化建设,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基础。积极推动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医院及“组团式”援彝援藏工作,通过帮扶工作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实施“2—4”培训提升计划,在4年时间内,通过进修学习、临床驻训等形式,为甘孜、阿坝、凉山州的县级和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培养2名、4名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动员中青年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短期工作,促进当地诊疗水平的提高。〔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五)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

  1.扩大筛查范围,大力发现耐药患者。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耐药结核病筛查工作职责,规范实验室诊断流程,对所有病原学阳性患者进行耐药筛查,最大限度发现耐药结核病患者。各地要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提高耐药结核病检测和诊断能力,缩短诊断时间。到2022年,所有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结核病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工作。对发现的耐药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治疗和管理。各地要按照全省监测工作计划和要求,高质量开展耐药监测,加强分析与研究,及时掌握全省及重点地区耐药结核病流行变化规律,适时发布耐药监测数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2.提高诊治能力,推进耐药规范诊疗。制定工作规范和评价标准,指定负责耐药结核病诊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各地要加大对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与当地耐药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力度。到2022年,全部市(州)要规范开展耐药结核病诊治工作。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建立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诊疗专家团队,开展远程会诊和质量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进修学习,提高规范化诊治能力。各地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诊治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拒不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不能参加评先评优、等级评审等活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对处于传染期的耐药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耐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逐步探索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关怀服务模式,提高患者满意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3.完善保障政策,降低患者疾病负担。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的衔接,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结核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各地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各地耐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开展规范化诊疗,降低患者经济负担。探索加强耐药结核病患者流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抗结核新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国家集中采购模式,适时组织开展二线抗结核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成本,保障药品供应。〔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六)结核病科学研究和防治能力提升行动。

  1.加大科研力度,加强科学防治。加大结核病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相关科技计划中设立结核病诊疗防治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实践性研究,针对结核病防治中的科技薄弱环节开展攻关。重点支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流行病学重点学科建设,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对结核病的流行趋势、传播规律、影响因素、防治措施效果评估和成本效益等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探索结核病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案。借助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机遇,积极探索结核病流行特征、短程治疗方案、艾滋病与结核病双重感染、耐药结核病、民族地区防控等综合干预措施。〔责任部门: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2.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省、市级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保障工程,将结核病防治的信息化建设纳入省级和市级健康信息平台,与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简阳市结核病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和建立数据交换标准,构建信息实时获取和数据规范安全交换通道,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3.实施医防结合,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疾控机构牵头负责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提高疾控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快推动结核病防治机构标准化建设,促进防治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独立的结核病门诊、实验室和住院病房等,适当增加专(兼)职防治人员。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基层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相应的诊疗和检测设备。〔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七)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引领行动。

  1.开展示范创建,创新综合防治模式。根据《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方案(2017-2020年》要求,在全省30个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以定点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为核心,构建协同高效、具有四川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结核病分级诊疗与综合防治服务模式。示范区县域内,要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明显优于非示范区,结核病疫情递降率快于本市(州)区域内平均水平。〔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相关县(市、区)相关部门。〕

  2.推广示范经验,提升全省防控水平。充分发挥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的引领作用,将自贡市国家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及其他省级示范区的建设经验总结凝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防控新模式,推广到全省其他地区。到2022年,各市(州)推广自贡市探索的“一核两驱六强化”模式到50%以上的县(市、区),为科学防控和进一步优化结核病防治策略提供支撑,进一步提升防控成效。〔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推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争取政府领导每年参加结核病防治专题调研或宣传等相关活动。按本实施方案要求,督促落实各项行动措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医保局,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挥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开展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地方和学校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科技厅负责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科研项目的统筹安排,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力度。民政厅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财政厅根据全省结核病防治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省扶贫开发局负责加大对贫困人口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省医保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合法权益。〔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医保局,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强化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各地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积极协调、争取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的项目、资金、物资等支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结核病防治。〔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四)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调整补充人员,适应新时代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发挥省级机构的人才、技术优势,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各地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承担结核病诊疗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在床位周转率、药占比等相关指标上给予一定倾斜。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多层次的防治人才培养体系,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各地要根据防治工作需求,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给予治疗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四、效果评估

  省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评估,于2020年、2022年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并通报结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医保局,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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