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政策执行期暂定期为六个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增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暖企稳企二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支持我区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简称“暖企稳企二十条”)。
一、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应急保障
1.复产奖励。对2020年2月10日前复产并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包括防护口罩、红外测温仪、消杀用品、药品及急需医疗器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按扣除省市补助后的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租金补贴。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新租赁场地用于扩大生产的,给予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租金100%补贴。(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3.用工补贴。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紧急组织和招聘员工复产和扩大生产,给予其200元/人·天的用工补贴,最长补贴期限90天;按照政府采购数量确定补贴员工人数,单个企业最多补贴100人。(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4.原料补贴。降低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成本,对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比去年同期采购价格高出部分的采购金额,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5.采购补贴。支持区内企业长期采购使用区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产品,对区内企业在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与区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签订1年采购合同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贴;签订2年及以上采购合同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6.经营补贴。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并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大型超市门店(2000平米以上),按照季度营业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其中每一季度营业额8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农业企业,上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上半年为增城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产生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
7.进口补贴。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协助解决我区疫情防控物资问题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8.建立防疫物资保障及服务平台。搭建应急物资信息及服务平台,为生产防疫物资企业提供原材料需求、工人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通过优化平台的信息收集和决策功能,增强防疫物资调配能力,积极为区内部分重点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复工提供防疫物资保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日常生产经营保障
9.稳生产奖励。对2019年产值50亿元、10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0年上半年产值增速达到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0.稳经营奖励。对2019年批发业销售额10亿元以上、零售业销售额3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2020年上半年增速保持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1.新投产奖励。对上半年新入统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半年新入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在市、区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2.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3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不超过 5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3.服务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协助其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贸促会)
三、科研投入支持
14.攻关奖励。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100%、70%、50%的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治疗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5.研发投入补助。以企业在税务机关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数据为依据,对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00万元的企业实施后补助,补助标准为研发投入的3%,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6.减免租金。对租用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且无拖欠租金的企业,租金实行“一免两减半”,即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4月房租减半,房租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减免园区中小微企业租金的科技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载体按租金减免部分的5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17.减免税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8.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9.贷款贴息。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规上(限上)且上半年产值或营收保持持平或增长的企业,按5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五、稳岗就业
20.稳就业补贴。中小企业新招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且缴纳社保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为中小企业介绍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且缴纳社保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期为六个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我区遵照执行。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或上级多项政策规定的,执行完上级政策后,执行区政策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