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分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实施年限为2019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请各分局督促2019年实施排污许许可证行业的排污单位(制鞋行业195除外)于2019年12月18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申报。
未按照规定时限申报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根据办法第四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