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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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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20〕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08生效日期:2020-02-08

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和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好消杀类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

  各区要全面摸清涉及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消杀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特别是该类企业的生产能力、储存能力、生产状况、员工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协调、指导相关企业生产,保障物资供应。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指导和服务,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安责险第三方服务或专家指导服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隐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入厂安全检查指导时,执法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

  二、全面抓好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监管

  拟复产复工的企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必须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复产复工申请;二是必须对开车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风险进行一次全面的辨识和分析;三是必须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并聘请专家对开车方案进行审查;四是必须组织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应急能力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五是开车期间的特殊作业必须升级管理;六是必须针对复产复工(开车)重大风险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七是必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八是企业复产复工(开车)时,主要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按照《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停产企业推迟复产复工,各区要督促停产企业加强值班值守,尤其是加强对罐区、仓库的安全管理。按照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调度掌握企业复产复工进度,创新手段加强明察暗访,督促企业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因仓促开工、突击生产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坚决禁止复产复工。

  三、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罐区的监测预警及安全运行管理,确保监控设备、报警及联锁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检维修和特殊作业安全管控,原则上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必须开展的特殊作业要实施升级管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尚在生产运行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岗位人员不能按时返厂的,不得随意安排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顶岗,招录新员工的企业要依法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

  四、着力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

  疫情防控期间,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特殊时段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现场检查,提高敏感性预判性,确保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解决问题,避免扩大升级;要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处置演练,确保应急状态下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有效。要严格落实内部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因疫情导致减员,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各区要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绷紧弦、瞪大眼、竖起耳、履好职,做到“两不误”,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和服务,扎实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为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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