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应急管理部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八项措施》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到期顺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件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动顺延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仍进行相关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容缺受理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疫情结束前申请许可证延期或变更的,可不提交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因疫情原因未复审或延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视同有效,实行容缺受理审查。
三、承诺办结颁证。容缺受理审查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容缺资料作出限期办理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予以发证。承诺期限为不超过疫情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到期未办理并提交有关资料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并公告予以注销。
四、启用新版证件。按照有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未完成新版证书印制的,暂发旧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新版证书印制后再及时收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