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和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担当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矿商贸企业要切实提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忧患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忠实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层层压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扎实做好本部门、本企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一)复工复产基本要求。全省各类工矿商贸企业(除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外)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省政府明确的2月13日24时,各级政府有继续延后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的领导,指导企业做好返工潮、复工潮疫情防控,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制定相应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标准、程序、责任和工作要求。各市州工矿商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请于2月1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
(二)企业严格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工作。各工矿商贸企业必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一是加强疫情防控,强化门卫和厂(矿)区安全防护,配齐配足必要的红外测温仪、口罩、消毒液等设备设施,突出食堂、职工宿舍、电梯井等人员聚集场所管理,明确留观、隔离、上岗等具体措施。对来自、去过或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留观措施;对出现发热等症状及其接触人员,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2月14日前,企业不得催促或招聘人员提早到厂(矿),疫情结束前不得组织聚餐等集体活动。二是要强化教育培训,采取自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三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部位和重要设备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治理“五到位”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十条措施》,防止带病复工复产。
(三)严格复工复产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有关规定,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时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现场核查,其他工贸企业复工复产由各地按照当前疫控工作要求执行,对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严防仓促开工、突击生产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服务指导。对春节期间未放假的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各地应建立企业清单,落实应急管理部“一厂一策、一厂一专题小组”的工作要求,采取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千方百计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灵活掌握有关政策。对因疫情不能复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后,可相应延长其建设工期;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的,达到各地复工复产标准的,网上资料审查合格后及时办理颁证手续,疫情结束后进行抽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近期主要以组织专家网上审查为主;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时限服从于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一律待疫情结束后,由省厅或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后,方可启动复工复产工作。
(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管控。各地要严格落实尾矿库五人包保责任制和库长制,对正常运行的尾矿库,要加强冬季放矿管理,确保浸润线、干滩长度、调洪库容等各项参数符合要求。对实施闭库和隐患治理的尾矿库,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长期停止运行和已闭库尾矿库,要落实专人巡查,防止因巡查不到位导致发生险情和事故。
(四)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各地要加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对群众举报或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违反疫情防控举措、未经同意擅自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的,对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五)强化应急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地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从2月15日起,各市级应急管理局应指定专人每日下午17时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和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数量及企业清单)(联系人:冯杰,027-87363027,354284844qq.com)。
请各地将此指导意见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