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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排放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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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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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18生效日期:2020-02-18

  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6号)有关规定,现将泸州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选排放量限值公示如下:

  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排放量限值。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和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以泸州市2018年环境统计中工业排污总量的65%为基数。

  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排放量限值。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选排放量限值以泸州市2018年环境统计中工业排污总量的65%为基数。

  三、其他筛选条件。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类型

筛选因子

排放量限值

废水

化学需氧量(吨/年)

14.55

氨氮(吨/年)

4.74

总氮(吨/年)

71.98

总磷(吨/年)

0.12

砷(千克/年)

/

铅(千克/年)

/

镉(千克/年)

/

汞(千克/年)

/

铬(千克/年)

8.91

废气

二氧化硫(吨/年)

55.11

氮氧化物(吨/年)

161.75

烟粉尘(吨/年)

43.23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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