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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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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22〕75号

颁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0-10生效日期:2022-10-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0月10日

  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守护一江清水出川。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纳入区县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长江、赤水河、沱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2024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市级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企业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各区县(园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泸州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酒类企业除外)、工业园区排污口排查整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应急部门负责指导煤矿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口排查整治;酒业发展部门负责指导酒类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5.建设信息平台。依托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按要求及时报送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统筹、区县(园区)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对工作不力的加强通报考核。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公众监督。强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按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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