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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好”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两好”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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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发〔2020〕7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3-03生效日期:2020-03-0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良好环境和有力保障,现就以“两好”(即管控好“四类人员”、管理好“其他人员”)推进日常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根据我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管控好“四类人员”、管理好“其他人员”,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形成日常性、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工作格局,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严格管控好“四类人员”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发热留观人员“四类人员”的隔离、救治等管控措施,严防输入和扩散风险。对“四类人员”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人员,压实“严防输出”责任。在疫情结束前,“四类人员”不得前往北京和其他地区,严防疫情输出蔓延。对确诊的无症状感染者和湖北入赣人员按照“四类人员”管控。

  (一)所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至符合出院标准。

  (二)病患密切接触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时间为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接触后14天。

  (三)所有发热患者必须留观,在未确诊前不允许流动。

  (四)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之后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后,方可解除隔离。各社区(村)、单位要做好跟踪随访工作,落实一名相应的责任人员,做好行踪管理、体温监测,了解身体健康状况并对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湖北入赣人员应当自到达目的地开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切实管理好“其他人员”

  除“四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均纳入城乡社区、农村村组和所在单位管理。

  (一)教育引导居民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二)积极应用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子健康码取得出行、复工等资格,体温检测正常方可出行和返岗,出行必须戴口罩。

  (三)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控措施,阻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对于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的村、社区和单位报告,由城乡社区或单位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用专用车辆立即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

  四、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一)城乡社区疫情防控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落实落细街道(乡镇)、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做好辖区和单位内人员往来摸排和健康监测登记工作。

  2.推进联防联控。各单位要自觉接受辖区政府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的防控管理与服务,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安排专人与属地做好沟通对接。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及时排查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提高社区摸排工作效率,快速追踪密切接触者。

  3.实行分类管理。未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社区(村),要全面实施“外防输入”的防控策略,重点落实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防护物资准备6项措施;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社区(村),要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封闭式防控策略,除落实无病例社区(村)6项措施外,要重点落实限制人员流动、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及时组织消毒3项措施;发生疫情传播的社区(村),要坚决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除落实上述9项措施外,要重点落实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2项措施。

  4.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加强对护工、环卫、保洁、保安及餐饮、快递、物业从业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防控管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做好健康筛查和体温监测。开展疫情防护培训,保障必要的防护物资。对其居住生活的宿舍、餐厅等场所严格落实定期消毒、通风等措施。

  5.开展健康指导。保持家庭、楼内等室内场所空气流通,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为老人、儿童、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电话或线上咨询服务。可根据社区(村)条件,为独居或行动不便者,提供必要的上门医疗服务。

  (二)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务楼宇推行“双楼长”制,由属地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单位分别责成专人担任“双楼长”,共同负责。要保障防护物资配备,强化人员培训,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强化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防止人员集聚。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登记外地返回工作人员,并落实属地和单位管理要求。

  2.场所通风要求。定期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正常运转。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关闭加湿功能,定期对进风口、出风口消毒。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需使用,应关闭回风通道。

  3.场所清洁消毒。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通风,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要进行预防性消毒。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要保持清洁,每日消毒。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要及时消毒。地下车库地面要保持清洁。按键、刷卡等经常接触部位要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4.辅助用房管理。餐厅餐饮场所(区域)、食堂和茶水间要保持空气流通,干净整洁,每日消毒。实行错峰用餐,鼓励打包和外卖,避免人员聚餐。卫生间要加强空气流通,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物品表面消毒。

  5.疫情应对措施。设置应急隔离区域。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要专人专车立即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避免发生再传播和交叉感染,并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及时向主管单位和所在社区报告,积极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人员隔离等工作。

  (三)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疫情防控措施。

  1.员工健康监测。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每日汇总报告员工健康状况。

  2.工作场所防控。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在出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关闭加湿功能,定期对进风口、出风口消毒。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需使用,应关闭回风通道。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实行错峰用餐,餐具要清洁消毒。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

  3.员工个人防护。强化防控宣传教育,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生活行为习惯。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人群聚集,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4.疫情应对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要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如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立即隔离其工作、活动场所和宿舍,并进行消毒,配合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等防控措施。矿山企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参照执行。

  (四)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和理发店等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1.营业前准备。落实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和理发店等负责人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场所内要加强保洁清理。开展工作人员培训,配备防护物资。场所内要标示体温检测区、应急隔离区、防控物资储备区、垃圾处理区等关键区域。每日至少在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各消毒一次。

  2.营业中防控。实施人员体温检测。加强场所通风,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关闭加湿功能,定期对进风口、出风口消毒。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如需使用,应关闭回风通道。限制每次乘坐电梯的人数。缩短顾客排队等候时间,增加排队等候间距,控制高峰时期客流量。工作人员在岗时要佩戴防护口罩,上岗期间勤洗手,实行错峰用餐。进入场所内人员要佩戴口罩。

  3.疫情应对措施。设置应急隔离区域。加强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和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隔离观察。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参照执行。

  (五)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

  1.运行前准备。做好防护物资保障,配备消毒剂、手持体温检测仪。运输工具要定期检测维护,保证运力充足、运行安全。强化消毒、通风等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培训。对乘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等出行的,要做好乘客信息登记,采集乘客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客运站场要设立应急隔离区域。

  2.运行中防控。通过限制售票控制乘客数量,并安排乘客隔位、分散就坐。对进出站乘客要进行体温检测,加强对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室、车厢、船舱、客舱及公用设施的清洗消毒。乘客、司乘人员要佩戴口罩。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应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将车厢后两排设置为应急隔离区域,临时隔离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乘客和司乘人员,并及时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电子屏、广播等要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3.运行后消毒。加强对车厢、机舱、船舱、客舱及卫生间等部位的清洁和消毒。座椅套等纺织物要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处理。

  4.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外事、海关、民航、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全面做好入境人员信息通报、身份登记、健康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对入境人员有疫区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的,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

  (六)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

  1.景区开放卫生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体温检测仪、消毒液等物资保障。对员工开展疫情防控培训,做好景区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开展景区安全防疫宣传。

  2.游客防疫工作。实行预约、实名制购票,调节高峰时段客流量,实行分散式游览。避免游客扎堆排队入园,游客间距原则上控制在1.5米以上。要求游客自备并佩戴口罩,对游客测量体温并登记造册。禁止游客在公共场所扎堆聚集。实行错峰用餐,禁止聚餐。

  3.景区设备设施和服务防疫工作。每日对景区内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内部交通工具、客房、厨房和餐厅等进行消毒,妥善处置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免费提供消毒物品供游客使用。景区厕所、购物商店、娱乐场所要保持通风。对参与性游乐项目设施中游客使用或接触的物品和设备表面要进行消毒。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加强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游客,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其他事宜按照《江西省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开放工作指南》执行。

  (七)学校及托幼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开学(园)前准备。制定本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储备防护物资,设立应急隔离场所,开展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校园进行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2.开学(园)后防控。开展健康监测,实行“晨午晚检”“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各类生活、学习、工作、活动场所保持常态化通风换气和消毒。教师授课和后勤、保安等服务人员工作时,要佩戴口罩。学生在校期间要佩戴口罩。要错峰用餐,防止聚集。加强因病缺勤人员的健康追踪管理和校园封闭管理,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

  3.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要立即向学校和学校所在社区报告,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托幼机构儿童,要立即使用应急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向托幼机构负责人和托幼机构所在社区报告,同时通知家长,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

  (八)监狱等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建立干警、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健康监测制度。采取全封闭管理,禁止人员探视,减少干警和工作人员进出。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干警、工作人员和新入监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加强防疫知识培训,储备防护物资。建立病人区、隔离区、隔离观察区和一般区域。开展受疫情影响人员及关押、看守(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服务。戒毒所、看守所等其他监管场所参照执行。

  2.预防性卫生措施。加强监管区和行政办公区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实行错峰放风和休息。卫生防护设施要保证运行正常。监管区和行政办公区的物体表面、餐(饮)具要每日消毒,重点部位要及时消毒。垃圾要分类管理,及时消毒收集清运。

  3.个人防护措施。干警、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措施,减少与其他工作人员面对面的交流,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要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及时转送定点医院或发热门诊就诊。服刑人员要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措施,减少与其他服刑人员直接接触。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服刑人员,要及时向所管干警、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干警监护下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发现病例的监管场所,要尽快组织开展针对全体服刑人员、干警和工作人员的筛查和终末消毒。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疏散服刑人员,加强对流转人员的症状监测,健康状况异常者要转回本部;疫情扩散的监管场所,要对接触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干警、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进行筛查、分区管理、终末消毒。不具备隔离、诊疗条件的监管场所,要及时将重症病例转入重症定点救治医院进行救治,普通病例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加强救治期间的监管。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刑满释放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后,经危险性评估、体检等确认无问题的,再进行衔接安置。

  5.公安监管场所防控要求。公安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要纳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体系。公安部对防疫工作有要求的按照公安部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防疫所需检测经费、技术人员支持、防护设施及物资等,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保障。

  (九)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者和举办者“双责任”尤其是举办者的主体责任。要建立疫情防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采集和完善人员信息,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要保持宿舍、餐厅、活动场所空气流通,每日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

  2.关注健康状况。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对于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要提醒规律服药,不要轻易自行换药或者停药,如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监测慢性病老年人身体状况,预防跌倒。

  3.提供就医指导。老年人身体出现不适或疾病发作,养老机构要及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沟通商量,达成一致后及时送医。鼓励医疗机构上门巡诊。慢性基础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皮肤病、一般过敏、轻微扭伤擦伤、普通牙科治疗、常规康复等保守治疗,不建议外出就医。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没有流行病学史的老年人在机构内按一般感冒治疗。急性发热,如确无流行病学史的,可先在机构内隔离观察,按一般感冒发热进行治疗。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送医诊治。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老年人和护理人员,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实行隔离观察,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机构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开展排查,对生活和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消杀。病例治愈出院后返回及其陪同的工作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

  (十)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防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采集和完善人员信息,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工作人员和儿童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实行晨检和晚检。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建立进出人员登记制度。配备相关药物、各类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合理控制人员密度,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预防性卫生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开窗通风。加强物体表面、地面、餐(饮)具、纺织品、公共卫生间、洗浴间的清洁消毒。餐厅和食堂保持空气流通,实行错峰用餐,对餐桌椅消毒。

  3.个人防护措施。护理人员要加强手卫生,佩戴口罩,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儿童要尽量佩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婴幼儿的卫生防护主要靠护理人员的防护保护。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区域,加强室外环境整治,垃圾要实行分类管理并及时消毒收集清运。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护理人员和儿童,要立即实行隔离观察,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机构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或治愈出院的返回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

  (十一)救助管理机构防控措施。

  1.机构管控要求。救助管理机构要对新入站求助人员隔离观察期满14天,经体检无异常后再给予分类救助。疫情期间暂停送返工作。

  2.保障场所安全。受助区域要坚持每日消毒、清扫、排查、报告“四落实”。对受助人员要实行分餐制,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饮水和口罩等防疫物资。工作人员和受助人员要佩戴口罩,每天进行体温监测和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并做好台账记录。

  3.加强托养监管。加强对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安全监管和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派员了解受助对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情况,督促其加强卫生防疫,实行封闭式管理。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应急隔离场所。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实行隔离观察,及时向民政主管部门和所在社区报告,并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开展人员排查、场所全面消毒清洁。就诊或治愈出院后返回人员及其陪同的工作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

  (十二)精神卫生医疗(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卫生管理要求。制定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设立隔离诊室、隔离病区(病室)。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全员培训。门诊和住院部要实行严格的限制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暂停家属探视。

  2.预防性卫生措施。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清洁消毒。对所有进院人员要进行体温检测。门诊大厅要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加强对住院患者的治疗照护,尽量减少其外出活动,饮食实行送餐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指导基层组织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

  3.医务人员防护。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个体防护,严格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等级防护措施,严格做好手卫生,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要科学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杜绝带病工作。

  4.疫情应对措施。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并测量体温。严格预检分诊制度。加强病房管理,尽量缩短住院时间。科学调整和规范复诊、随访时限。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安排专人专车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发热门诊就诊,并进行终末消毒。精神福利机构参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执行。

  (十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1.疫情应对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全员培训。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关注医务人员健康,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加强感染监测,发现隐患及时改进。做好清洁消毒管理,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加强患者就诊管理,减少患者拥挤。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加强患者防护知识宣传。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重点部门管理。

  (1)发热门诊要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开展诊疗工作要执行标准预防,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患者转出后要进行终末处理。

  (2)急诊要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合理设置隔离区域,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预防措施。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避免人员聚集。

  (3)普通病区(房)要设置应急隔离病室,建立管理工作制度及流程。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启动应急预案,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隔离、救治和转诊。患者转出后要进行终末处理。

  (4)收治疑似或确诊病例的病区(房)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要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并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合适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设置负压病区(房)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实施规范管理。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3.医务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强化标准预防措施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消毒和通风管理,严格落实手卫生规范,使用的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要及时更换。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4.患者管理措施。对疑似或确诊病例要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规范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隔离区。加强对患者探视或陪护人员的管理。疑似或确诊病例出院、转院时,要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疑似或确诊病例死亡的,要对尸体及时进行处理。

  以上具体操作技术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知责明责、担责尽责,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工作。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要求,推动各地、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落地。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突出问题要即知即改。对在防疫中责任不落实、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的,要予以坚决查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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