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费用[2020]90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3-16生效日期:2020-03-16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大阶段性减免税费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现就疫情期间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本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2020年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应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收费主管部门和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免征的依据、范围、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和享受免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