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单元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二、本通告所称的排水单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类、部队类、工业类、商业类、村居类等。
各排水单元所属类型及具体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实行雨污分流,市水务局负责统筹全市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并对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
(一)各区政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二)各道路专属单位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权属范围内排水单元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各排水单元应当由建设单位、排水设施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雨污分流的相关标准,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单元内部排水设施的摸查、整改工作,并按规定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经过验收并认定合格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排水单元达标单位”。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照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及时限完成改造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其选聘、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管理协议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管养,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配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