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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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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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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环〔2020〕51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08生效日期:2020-04-0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反映。

  此页无正文。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用于支持全市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二)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各市(区)政府及项目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进度跟踪等管理工作。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对补助下级资金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绩效管理、项目考评及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汇总资金预算编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除“财政部门参与分配项目清单”外,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第六条各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市级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包括:负责提前储备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跟踪和考评,开展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严格执行预算及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申请项目考评,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入库。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印发申报通知,同时提出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初步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总体要求,并提前通知和指导各市(区)及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申报。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各市(区)政府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具体项目研究谋划、项目储备和排序择优工作。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支持中央、省和市部署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二)支持解决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优先安排列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相关工作方案的重点项目。
  (三)支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四)支持我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五)根据省、市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提出年度支出预算总体计划,研究确定政策任务(二级项目)资金额度,并可结合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细化到具体项目(三级项目),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编制环节未分配具体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或已分配到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但未细化具体项目(三级项目)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安排计划,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分配。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分配。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年度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项目库建设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工作经费计提总量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年度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三级项目)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下达;年度预算未分配具体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的,或已分配到使用用途和方向(二级项目)但未细化具体项目(三级项目)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资金安排计划,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下达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项目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划拨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备案。各市(区)政府及项目单位应在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备案中的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考评的依据。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资金,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执行阶段,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每月调度分析全市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每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各市(区)政府。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各市(区)政府及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各市(区)政府应全面掌握本辖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于每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对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项目单位按照备案材料所确定的内容和计划实施项目,每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直至项目完成考评。逾期未完工项目,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考评申请,考评部门可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考评。
  经考评合格的,由考评部门及时将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考评不合格的,由考评部门及时告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再按程序申请考评。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考评,项目单位申请项目考评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考评申请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签订合同/协议等)、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及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资金使用项目文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发票)等材料;
  (三)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施工验收材料、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等材料;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购置和登记情况等材料;专题专项项目需提供结题成果报告等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各市(区)政府对项目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工作经费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上级文件规定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各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做法,对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参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市(区)、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项目单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约谈。
  (二)各市(区)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违规情形,依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具体细则,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财企〔2004〕17号)及《关于修订〈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费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环〔201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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