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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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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函〔2020〕26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2-28生效日期:2020-02-28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北边分界线:禾叉坑路——环城北路沿线区域以南;

  东边分界线:京广高铁——东环快速——佛清从高速——清远市辖区分界线沿线区域以西;

  南边分界线:清远市辖区分界线——环镇路沿线区域以北;

  西边分界线:清三公路——北江沿线——广清高速连接线(环城高速——清西大桥段)沿线区域以东。

  以上所述区域形成完整闭环。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原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所划定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III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在2020年9月30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燃料或锅炉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推进落实集中供热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六)清城区人民政府和清新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煤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清府〔2018〕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清远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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