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3件地方性法规:
一、《大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12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200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大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8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