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08生效日期:2020-04-08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以下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的“市及区(市)、县城建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八条中的“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第十七条中的“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将第七条中的“规划、环保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中“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为“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绿地内各种树木的,应当报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一次移植、砍伐30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损坏、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无力补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代为补植”的内容。

  二、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投资、建设、环保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投资、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对《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对《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二条。

  五、对《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删除“其所属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第三款中“市经济、环保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以及第十七条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一并修改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修改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或县(市)人民政府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六、对《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市港口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对《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八、对《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五条。

  九、对《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十、对《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将第四条中“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修改为“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中“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第二十六条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一并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向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单位交验机动车,接受排气污染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内容。

  (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中“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修改为“高排放机动车”。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对《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修改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一条中“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第三十六条中“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修改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十二、对《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大连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还对上述条例部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