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空港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的职能转变,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规划环评,开展区域评估
(一)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片区管理机构,对其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区块、工业或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区、IAB和NEM产业项目所属园区等特定区域规划及重点行业的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除外),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结论清单: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清单、区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区域环境准入条件清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的重要依据,由规划编制机关及片区管理机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向特定区域的建设主体通告并公开。
(二)积极参与政府宏观决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靠前服务机制,充分依托各类议事机构和联席会议平台,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片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政府信息,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掌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招商引资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配合重大项目策划生成、工程技术方案评审,提出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二、深化项目环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一)简化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项目除外)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广州地方实际,制定名录明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别。
2.对前期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3.对已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定区域(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区块、工业或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区、IAB和NEM产业项目所属园区等)所包含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程除外)以及已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压电网建设专项规划所包含的220千伏(含)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建设单位可根据需求,自愿选择是否以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报批。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常规方式进行审批。
(二)优化审批流程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项目施工许可前完成,与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开工前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等前期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理安排报批时间。
2.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对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技术评估机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由技术评估机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三)精简审批前置
行业主管部门、镇街(村)的预审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无法律依据的行政事项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征求海洋、海事、渔业、湿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征求部门意见的方式办理或由建设单位承诺办理。
优化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氮、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铅、汞、镉、铬、砷等)排放量的项目,总量审核纳入审批内部环节。
(四)下放审批权限
以下放为原则,不下放为例外,贯彻落实市政府放权强区工作部署,除国家、省下放或跨区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由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自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具体审批名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布实施。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规范中介市场服务
(一)落实《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建设、取消“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记录不良行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1.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的;
2.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3.建设单位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的失信信息,并实行联合惩戒。
(三)强化环评机构管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的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处理。
四、完善配套支撑,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一)统一认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自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统一管理。逐步形成全市“一盘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模式,推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受理清单,一个审批平台,一个批复模板”,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标准化。
(三)统一审批。大力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网上申报与审批功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报送;制定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统一审批尺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实施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