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技能考核行为,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经2020年3月25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技能考核行为,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是指自愿申请,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评估并接受委托,具体承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能考核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考核基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需求,按照考培分离、供需平衡、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具体分布和数量另行公布。
第四条 考核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并按照委托要求,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考核业务,对考核过程负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考核基地的委托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优进劣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基地的确定
第六条 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需登高作业且危险系数较高的考核工种,原则上每个工种在各设区的市至多确定一家考核基地承担相应考核业务。
第七条 申请考核基地的机构应当具备《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标准》(以下简称“考核基地标准”)(附件1)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考核基地的机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申请表》(附件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交由申请考核基地的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进行现场核验,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并将初步评估意见及现场核验资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实地复核,复核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基地,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考核基地的名称、地址及受委托承担的业务内容。
第十一条 公告结束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与考核基地签订委托协议(样式见附件3),明确协议双方的名称、委托内容、权利义务、违约处理、委托期限、考核监督、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期限统一为4年。
第十三条 委托期限内,履行委托协议所需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重要条件发生变更的,考核基地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条件的变更可能影响到委托的部分或全部考核业务实施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委托协议予以妥善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委托期限届满的考核基地要延续委托关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考核基地标准对考核基地进行续约评估。
评估合格的,委托协议期限延长4年。续约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组织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具体承担考核基地的评估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巡查等方式。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考核基地承担考核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考核基地存在管理不善、履约不力等情形,或者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委托协议采取中止考核业务、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等措施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标准
2.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申请表
3.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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