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工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取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等有关规定,现将取水许可办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供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问题。对于申请取水的供水单位,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供水单位取得相应取水许可证后同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若其供水范围内有用水户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供水单位需要与该用水户达成一致意见,用水户同意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若供水单位与上述用水户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从供水单位申请水量中扣除相应水量。
二、关于延续、变更取水许可实施主体问题。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新增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其他取水的审批、延续、变更由设区的市承担取水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批准。在2015年省政府划定禁采区之前在禁采区取水且现状无替代水源,其取水许可证需要延续、变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其他在《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实施之前取得的取水许可,符合《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其延续、变更由省水利厅负责批准。
三、关于非常规水配置问题。新申请取用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且同时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审批权限确定取水审批机关;仅取用再生水、矿井排水等退排水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本通知出台前已审批的涉及退排水的延续和变更,按照上述规定权限由相应审批部门负责办理。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意见》(鲁发改地环〔2011〕678号),火力发电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再生水使用不得低于20%;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原则上应全部使用再生水。新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配置再生水的建设项目,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若已经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并按规定配置再生水;因无再生水配置管网、再生水水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无法配置再生水的,延续时可给予一至两年的取水许可,这个期间作为过渡期,要求在过渡期内积极推进解决有关问题,配置使用再生水。
四、关于取水许可逾期申请延续问题。根据《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向省水利厅申请延续取水的,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延续取水的,我厅不予受理,申请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失效。
五、关于取水许可验收把关问题。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验收的取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水工程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能够满足取水需要;②取水计量设施已经安装且符合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年取地表水50万方或地下水10万方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建设远程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③取退水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补偿措施得到落实;④节水设施建成并能正常运行,节水措施得到落实;⑤退水方案已按审批文件要求落实到位;⑥水资源保护措施得到落实,符合水功能区要求;⑦取水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六、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问题。取水许可审批过程中,取水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根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的规定,首先履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手续,取得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后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