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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已失效)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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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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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规〔2020〕2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07生效日期:2020-05-08

  备注: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1项,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等多种手段,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三、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附件:青岛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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