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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和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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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20]22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3-20生效日期:2020-03-2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92号)、2015年9月22日印发的《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9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城市公共供水,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城市公共供水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由于持续干旱、水库安全等原因导致蓄水不足或不能蓄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严重短缺,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因水源或净水厂生产构筑物、清水池、高低位水池、输配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受到生物、化学、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区域或整个区域停水;因重大电力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电,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生产,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因供水设施事故、水源变化等原因,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供水;由于部分供水管道设施不完善、管材老化等原因发生爆管,或供水管道遭其他工程建设施工等人为损坏,造成较大范围停水;因其他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行业事故,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破坏,影响正常供水。

  1.6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5万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10万户以上、3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48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30万户以上、50万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4)遭遇严重干旱,主要客水取水量不足,造成全市性水厂限产超过30%的。

  1.6.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5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4)因水源污染、水源不足等原因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水务集团,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报告;组织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主管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紧急情况下饮料、瓶装水、桶装水等生产企业的统一生产调度。

  市公安局:维护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市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供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以及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对受损建筑、道路进行抢修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供热、燃气设施的排险及紧急抢修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综合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收集、报送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供水设施的应急抢修;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厂出厂水、用户末梢水的水质应急监测,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医疗救治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调拨供水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供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银保监局:协调保险机构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供电保障工作。

  青岛水务集团:负责集团职责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范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对事件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和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以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供水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及应急物资发放的组织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供水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建立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日常巡查、视频监控、基层单位上报、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根据历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年度气候趋势及水资源预测、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4.1.1蓝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1.2黄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30万户以下居民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30%以上、50%以下的;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1.3橙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0万户以上、50万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50%以上、70%以下的;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1.4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发布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的;

  (2)客水量预计比计划减少70%以上,可能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的;

  (3)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有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情形的。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集水池及容器等做好应急储水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水厂、泵站及水池等重要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做好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统一调度的准备工作;做好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

  5.2时限和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5个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供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包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610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本领域预案进行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供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供水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重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水务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对接赴现场媒体记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设施抢修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简报、综合文字,及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供水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区(市)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等组成。负责居民应急生活用水供应及组织发放工作;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度全市桶装水、瓶装水、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行计划供水。

  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单位牵头,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人员食宿,以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和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供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至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设置警示标志;发布信息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至现场参与处置;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提前准备大桶水、瓶装水等;利用应急送水车送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采取分时、分区供水;限制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及一般性工业用水,保障居民用户用水;对全市桶装水、瓶装水以及饮料等生产与销售实施统一调度;采取各种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6扩大响应

  如果供水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行政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国家、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快速、有序、协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6.8社会动员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微信、微博、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各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供水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鼓励供水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救助方面的作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供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应急物资、设备、救援队伍保障

  供水企业要根据职责及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一般供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区(市)政府、市政府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水务集团等市属供水、市政企业,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进一步强化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进行现场处置。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相关区(市)政府和企业可与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同,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设备、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应建立应急生活用水保障体系,确保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生活用水。

  9.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3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和受到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预案管理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排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排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方面生产运行过程中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排水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目前,城市排水总体形势严峻,排水行业管网建设多方投资、多头建设,部分排水设施建管脱节;排水设施质量良莠不齐,部分老旧管网不能满足排水需要,一旦出现冒溢、塌陷等将对环境和交通产生较大影响;部分路段地势低洼,特别是铁路桥下位置,强降雨时汇水超过排水设施排放能力,造成严重积水,对交通及安全形成严重影响;部分明沟被违规覆盖,部分暗渠上方违规加盖建筑物,暗渠内一旦因可燃气体积聚或油气泄漏流入遇明火爆燃,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城市排水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市政道路大面积积水、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等;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因停电、主要设备故障、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停运,产生污水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污水厂沼气系统、污泥储运处置系统、排水收集输送系统内,因沼气积聚、油气泄漏等原因发生爆燃;污泥运输撒漏导致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污泥非法处置污染环境、地下排水管道漏水或断裂掏空地下、施工接管或回填不规范、暗渠盖板破损导致路面塌陷;排水检查井盖、雨水篦子缺失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下井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进入雨污水检查井、暗渠等有限空间,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窒息、中毒。

  1.6事件分级

  排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2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20平方公里以上3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3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岛水务集团,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排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排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排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职责开展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排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组织排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做好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排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与正面引导。

  市公安局:维护排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排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水环境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受损市政道路的排险及紧急抢修;协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供热、燃气设施的排险及紧急抢修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综合运输保障;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辖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收集、报送排水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排水设施的应急抢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或参与排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青岛银保监局:协调保险机构做好事后保险理赔工作。

  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事件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供电保障工作。

  青岛水务集团:负责集团职责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和应急处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按操作规程参与应急救援。

  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善后工作;组织指挥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市)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完善排水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应急值班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根据历年排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排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对外地已发生的排水突发事件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排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结合城市排水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可能造成2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社会秩序一定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黄色预警:可能造成20平方公里以上3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较大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橙色预警:可能造成3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重大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红色预警:可能造成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特别重大影响;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人员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泵站等重要排水设施的巡检和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做好国务院、省领导或工作组来青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关闭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做好其他应急排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排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区(市)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个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排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916101。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排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两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的排水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水务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对接赴现场媒体记者,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拨付应急处置经费,筹集、调拨应急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安排抢险工作人员食宿。

  设施抢修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区(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运输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区(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单位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专家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和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视情设置防护栏警示牌等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积水区域;及时组织排水设施养护单位清理垃圾,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应急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对积水部位进行不间断巡视,发现排水不畅时,及时打开雨水斗、检查井加快排水,并在打开的雨水斗、检查井上设置防护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设置排水泵,对重点积水部位实施强排;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积水部位超过危险水位时,及时采取断路措施,防止伤车、伤人;关闭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6扩大响应

  排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各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快速、有序、协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

  6.8社会动员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微信、微博、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排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排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鼓励排水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救助方面的作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应急物资设备和救援队伍保障

  各排水专业单位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排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以排水专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市)政府给予支援。

  各区(市)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排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水务集团建立市级排水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区(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同,确保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市)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落实到位。

  9.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3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和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公安等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市、区(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市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排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的频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排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区(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市)排水企业的相关预案报本区(市)主管部门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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