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增补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已发布我市2020 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26 家,140个重点源)的基础上,增加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14家18个重点源,其中土壤环境重点源8个,大气环境重点源6个,水环境重点源2个,其他环境重点源2个),现予公布。
列入清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附件:清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补充名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