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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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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5-28生效日期:2020-05-28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压实企业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

  各地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平台值守工作,定期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实施监控执法联动,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

  各地公布2020年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应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条件要求》(附件1),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计划(附件2),于6月20日前报送我厅(执法处),我厅适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不安装的企业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参考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要求,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涉水企业纳入本年度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范围。各地应于9月底前完成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12月底前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执法处)。

  三、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

  依托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建立企业-县(区)-市-省生态环境部门四级监控值守工作机制。企业通过省平台企业端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录,对超标(异常)不属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启停机等情况进行设置,并上传相关凭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市县端对企业的补录、说明、设置及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我厅通过省平台推送缺失、超标及异常数据至企业端和市县端,定期对省平台超标(异常)问题的反馈结果及查处情况进行梳理通报。各地要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组织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附件3),进一步明确企业端、市县端值守工作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数据完善及审核任务。

  四、建立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

  进一步创新机制、服务企业,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我厅参照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控管理模式,建立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制定“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工作流程(附件4)。各地值守人员对督办任务要及时分发,执法人员要按照各类督办任务办理期限做好现场核查及处置结果报送工作。执法人员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能否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开展正常日常运行维护,是否存在设施故障;对涉嫌环境违法的,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不到位等情形,依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处理;对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并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对确认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到位。

  附件:1.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2.2020年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表及暂不安装企业汇总表

  3.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工作流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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