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