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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全省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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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17〕14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7-09-22生效日期:0000-00-0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老龄办《全省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养老院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家庭幸福以及社会安定和谐,事关全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合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切实解决养老院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确保养老院合法、安全、高质量运营。

  各级要认真落实整治责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整治台账,制定集中整治具体方案,确保10月下旬整治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70%以上,严防整改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二是落实养老院主体责任。有关部门要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履责激励,失责必究。三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质量安全问题整治,完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养老院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推动问题整改,建立包含经营合法性、安全保障程度、制度建立情况、人员服务情况、老年人满意度等主要指标的工作考评体系,推动全省养老院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改善提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养老院质量安全问题集中整治方案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老龄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整治我省养老院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中提出的2017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坚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一院一策,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我省养老院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全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10月下旬前完成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主要工作,《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不合格机构整治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70%以上,养老院安全隐患大幅降低,养老院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进一步齐备,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院管理服务迈上新台阶。

  三、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9月25日—9月30日)。各市对照辖区内养老院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院逐条制定整治措施,研究提出整治工作方案,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

  (二)整治落实阶段(9月30日—10月31日)。各市按照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总结报告阶段。各市民政局于11月5日前将整治情况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

  四、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养老机构无证经营问题。

  整治措施: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不将食品经营许可作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置条件。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整治达到安全标准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同步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历史原因等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治或者拒绝整治的,由民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关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安全隐患突出问题。

  整治措施:对存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的养老院,要严肃查处,限期拆除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对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养老院,要抓紧安装配置到位,同时落实定期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养老院,要推广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院,未聘用足够数量消防岗位职业资格人员的,要尽快配备齐全;对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的养老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每日防火巡查要求,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建立标准化、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等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养老院,要抓紧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起每日食品留样制度。

  (三)服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

  整治措施:对没有建立投诉举报、收费标准公示、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度规范的养老院,要在10月下旬前抓紧建立健全。各地要围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养老院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服务管理人员匮乏问题。

  整治措施:完成年内省级培训各类养老管理和专业人员5000人、市级及以下培训7000人、全省培训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10万人的工作目标,确保养老院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的护理员占比不低于30%或所有护理员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积极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评价体系,引导养老院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级体系,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稳步提高薪酬待遇和职业地位。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突出问题。

  整治措施:集中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和无证服务问题,统筹运用农村脱贫攻坚、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升工程,2017年年底前,具备改造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完成提升改造,改造后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行业标准;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全部关停或重建,切实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依法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消防安全手续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安排部署、督导检查及整治验收等相关工作;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协助养老院做好整治工作,建立辖区内养老院整治台账,细化目标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逐院逐条整治销号,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二)明确责任主体。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与安全全面负责。各养老院要根据大检查梳理的问题清单逐项确定整治措施,将整治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整治任务无遗漏,切实担负起整治主体责任。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处置养老院大检查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对整治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院给予表扬,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一律曝光追责。

  (三)分级组织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分别制定培训方案,在10月下旬前完成对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业务的,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开展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应将养老院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养老院要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学习。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督查问题整治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治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对反馈问题逐条督办落实,跟踪问效,办结销号。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地要通过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自有媒体等平台,加强专项行动和整治工作宣传。鼓励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通过评选优秀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多种形式,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民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牵头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于9月3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整治总结报告要于11月5日前报送省民政厅。联系人:王振宇,联系电话:(0531)86057916,电子邮箱:flc02@163.com。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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