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自治区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桂发〔2020〕2号),制定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和2个专题实施方案、10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大事故有效遏制,特别重大事故根本杜绝,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主要任务
结合广西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基础上,重点制定2个专题和10个行业领域深入推动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一是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理解把握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设专栏、专题、专版、专刊,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四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是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核电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矿山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一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加强安全考核,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奖惩制度。全面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高危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率100%,高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高危企业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轮训100%。三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实现“一企一清单”。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四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五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分级分类排查治理安全强风险和隐患,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是督促指导各地区制定完善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控制涉及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是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技术方法,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程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五是完善落实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并持续推进其他有关企业搬迁改造。
(四)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一是吸取柳州融安“2.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生产环节持续深化整治“分包转包”“一证多厂”“三超一改”、生产超标违禁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整治违反“六严禁”规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采购销售超标、违禁、非法产品,超药量储存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售环节重点整治违反“两关闭”“三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柳州融安“2.5”火灾事故发生。二是开展流通运输环节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未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未按规定开具、携带、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运输装卸,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船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和港口装卸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燃放环节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未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违反禁燃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开展产品质量环节安全专项治理。重点在生产、经营、运输各环节整治“稀炮”“产品与包装之间及筒体之间加装泡沫隔板”(“假大空”)、超药量、筒体及内径超规格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五是开展供销系统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本系统供应无证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非法产品,仓库超量储存、仓库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煤矿安全整治。一是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二是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设计9万吨/年的煤矿,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开采条件复杂、开采风险高的煤矿引导关闭退出。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及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三是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四是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五是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加强重大灾害治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六是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七是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建设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八是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
(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一是重点整治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地下矿山一个矿区多个开采主体等问题。二是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深入推进整顿关闭,2022年底前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座以上。三是认真落实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制,严格控制增量、减少存量,2020年底前起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2021年底全面完成“头顶库”治理,2022年底前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达到100%。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建设等行为,严厉打击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消防安全整治。一是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惠民工程。2020年,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施划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2021年,分批次完成新建停车场和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改造治理任务。2022年,出台规范消防车通道相关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社会治理机制。二是开展集贸市场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程。2020年,各地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集贸市场。2021年,各地将一批存在突出风险的老旧集贸市场拆改工作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或旧城改造计划。2022年,全区集贸市场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三是开展高风险场所消除火患工程。中央驻桂石化企业以及地方石化企业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2020年,各地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创建一批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示范单位,完成地下商场、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的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石化企业建立“两支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完成微型消防站示范性建设。2021年,有效整改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创建率达60%,提高地下商场、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南宁市所有乡镇,其余地市在重点地区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伍。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全部达标,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商场、轨道交通、管廊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每栋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四是打造消防安全治理平安工程。2020年起,各地每年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2021年,督促乡村经营性场所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并纳入相关行业评星评级重要内容。2022年,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全区精细化工企业实现有序发展,所有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全面实施开展基层消防工作治理。五是打造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工程。2020年,柳州、桂林、百色、河池等市要制定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计划。2022年,全区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少数民族村寨完成房改、寨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六是打造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杆工程。重点行业部门列出难点隐患整改计划,三年内整改完毕。2020年,每个行业在各设区市打造不少于6个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示范单位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七是打造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数据工程。2020年,消防工作全部纳入全区各级社会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2021年,各设区市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八是打造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工程。2020年底前,在南宁训练基地打造自治区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2021年至2022年,各设区市全部建成市级综合防灾减灾科普教育馆,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分别视情打造一批特色消防主题广场、公园阵地。九是打造消防长效治理机制固化工程。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和市级消防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规定。行动期间,各设区市修订、出台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或政府规章;每年出台一份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
(八)道路运输安全整治。一是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督促落实企业主责,构建共建共治体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事故调查制度,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二是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三是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四是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推动企业规范经营,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五是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六是净化道路运输秩序。严查突出交通违法,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七是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
(九)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整治。一是强化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可控飞行撞地、危险品运输等重点风险,结合实际完善风险防范程序和管控措施,深化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安全专项整治。二是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各方责任;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加大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力度,整治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管理,全面推进公跨铁立交桥固定资产移交,持续开展铁路“打非治违”行动。三是加强寄递渠道安全整治,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严防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深化寄递安全综合治理,督促邮政企业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落实中央和地方安全监管共同财政事权,推动地方政府保障属地寄递安全监管投入。四是加强“四类重点船舶”和重点航线、重点水域安全监管,开展船舶港口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和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治理,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防范,强化港口建设项目源头管理,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等监管装备配备,推进智慧海事工程建设,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治理。五是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治理,健全综合交通枢纽安全监管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六是强化“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隐患特别突出渔船和渔港水域安全监管,以渔船脱检脱管、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和冒险作业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渔船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冒险出海作业行为,全面提升管港管船管人管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十)城市建设安全整治。一是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全国城市体检试点,将城市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积极推进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组织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因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开展安全隐患整治。三是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四是开展摸底调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建设。五是完善燃气工程技术地方标准,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督促参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组织开展起重机械、模板支架、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十一)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整治。一是完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落实地方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工业园区智慧化进程。二是强化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工业园区规划布局,严格进园入园项目准入,合理布局工业园区内企业,完善公共设施,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建立工业园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工业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一园一策”原则,限期整改提升,有序推进工业园区封闭化管理。四是深化整治冶金类工业园区安全隐患,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和港口码头等安全管理。五是加强对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强化口岸港政、海关、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综合保障外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行。
(十二)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来源不清、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力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垃圾、污水、涉爆粉尘和环保设施等:加强渣土、生活垃圾、污水和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以及重点环保设施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相应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人身安全。
以上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其他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化实施方案。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按程序报批印发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12个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区推广。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梳理向自治区安委会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请自治区安委会审议后,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任常务副组长,自治区副主席周红波、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光华、自治区应急厅厅长许建忠任副组长,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相对集中办公,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巡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二)完善法规制度。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推动设区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推动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办法和审计监督机制。(自治区应急厅牵头)
(三)强化保障能力。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政策体系,强化地方财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保障,优化支出结构,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事故隐患消除工作倾斜。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应急部门建立安全风险监测监控支撑机构,加快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行应用执法手册APP。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安全生产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实施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在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制度,推动保险机构落实事故预防技术规范,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执法寓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重点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问效问责。各地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及其有关部门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地方和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整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建立和落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对因整治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2.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3.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4.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6.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7.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8. 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9.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0. 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1. 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2. 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带动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和社会公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三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三是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三个必须”原则要求,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四是加大安全常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
(一)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理解把握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加大对《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的决定》等重要文件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的决定》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专题集中学习,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各级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学习培训重要内容。各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通过以案说法、政策解读、专家宣讲、情况报道、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三)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党组)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宣传普及应急安全常识提高公众应急防护意识和能力的决定》纳入党委(党组)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设专栏、专题、专版、专刊,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户外广告、公共场所宣传,引导广大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普及工作。有关部门要引导电信经营者利用短信、微信、短视频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鼓励自媒体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开展安全常识宣传。各级安委会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要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各级安委会要制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督促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围绕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危险化学品、煤矿与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消除事故隐患。要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核电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筑牢防控安全风险的制度防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全区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应急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分级分类精准执法。要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大培训,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教育部门要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教育厅,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市、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2020年6月至12月)。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广泛宣传活动,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督查。
(三)重点推动(2021年)。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健全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四)完善提升(2022年)。总结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宣传推广一批典型成果,加强示范引导,带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各市、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要分年度对本专题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安委会成立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领导小组,自治区应急厅许建忠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应急厅政治部主任顾德庆任副组长,有关委厅局分管副职任副组长,顾德庆主任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情况作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考核重要内容,改进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落实,确保宣传贯彻成效。
(三)大力宣传推动。运用多种手段,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新举措新成效,推动工作开展,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
附件2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
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以建立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为重点的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以引入专业化支撑机构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加强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全面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高危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率100%,高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高危企业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轮训100%。鼓励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到2022年底前,自治区直属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力争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努力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自主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2022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自评工作。(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工贸等行业企业购买专家服务制度,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2020年底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提高举报奖励标准,鼓励社会各界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监督、提供线索。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制定出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1年底前,自治区建立完善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全区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制度。(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广西银保监局、广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各市、各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要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及时将落实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各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要对相关企业情况进行梳理研判,重点分析企业层面目前存在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推动重点工程、研究建立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重点推动(2021年)。各市、各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要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深入、重点突出、务求实效,紧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实施等重点目标任务,按照时间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结合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经验做法,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供各地学习借鉴和全区推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分年度对本专题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要将本实施方案与相关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取得实效。自治区安委会成立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参加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领导小组,自治区应急厅许建忠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应急厅黄爱兴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副职任副组长,黄爱兴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强化制度保障。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企业自主管理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各具特色、扎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治理成果。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地区要把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建立实施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区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加强线上线下监管。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重点企业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精准指导服务。
(四)注重典型引路。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强化分类指导推动,鼓励相关企业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大力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各级应急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基础上,重点整治: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推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在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0年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重点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要根据资源优势、上下游产业链、环境容量、安全风险、人才基础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氯气、氨气、光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2020年10月底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全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组织开展本辖区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工作。2020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依法予以关闭退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在2020年6月底前,各设区的市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2020年底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回头看”,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安全管理。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广西监管局、南宁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必须按要求完成。(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和考核,全面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2021年底前达到10%以上,2022年底前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鼓励企业采取与专业院校通过联合培养、定点招生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所有新入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运用“互联网+监管”严格精准监管执法。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落实“强监管严执法年”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按规定做出每日安全风险研判公开承诺并定期每半年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各地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深刻吸取广西玉林“10.15”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等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危险化学品骨干企业互派人员挂职工作制度。各市县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自治区党委编办、应急厅牵头)
(十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北部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巩固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2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逐项检查评估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不全面不彻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目标任务治理不彻底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着力补齐短板,补强弱项,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2020年5月底前各单位要将本地区(部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分年度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治区安委会成立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应急厅许建忠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应急厅卢小萍副厅长、发展改革委唐爱斌副主任、教育厅李晓勇副厅长、工业和信息化厅陈清副厅长、公安厅补祥斌副厅长、财政厅谭娅副厅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乐永红副厅长、自然资源厅钟德超副厅长、生态环境厅曹伯翔副厅长、住房城乡建设厅封宁副厅长、交通运输厅胡华平副厅长、卫生健康委杜振宗副主任、市场监管局郭凯总工程师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卢小萍副厅长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实施方案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与国家对应部委沟通,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具体政策和要求,在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同时指导和推进各地切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附件4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2年底前,全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减少到30家以内,生产规模、设施条件、管理水平、机械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重点部位实现智能化监管,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显著增强,烟花爆竹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基础上,重点整治:
(一)吸取柳州融安“2.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生产环节持续深化整治“分包转包”“一证多厂”“三超一改”、生产超标违禁产品,同时生产多个产品未独立设置生产线,跨省购买使用黑火药引火线,许可证过期违法组织生产,未按要求建立落实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管理制度,未按要求使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经营环节重点整治违反“六严禁”规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采购销售超标、违禁、非法产品,超药量储存配送,在许可证载明的仓储地址外储存,向无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未按规定使用产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零售环节重点整治违反“两关闭”“三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未按规定专店销售,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销售,在许可证载明地址外异地销售、储存,安全条件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店)安全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柳州融安“2.5”火灾事故发生。(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开展流通运输环节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未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未按规定开具、携带、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运输装卸,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船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和港口装卸,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夹带偷运烟花爆竹,严禁未经许可装卸运输以及违反许可事项、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堆存、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开展燃放环节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未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违反禁燃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开展产品质量环节安全专项治理。重点在生产、经营各环节整治“稀炮”“产品与包装之间及筒体之间加装泡沫隔板”(“假大空”)、超药量、筒体及内径超规格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开展供销系统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本系统供应无证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非法产品,仓库超量储存、仓库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供销社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2020年5月底前各单位要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强监管严执法年”活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调整,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报告并及时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治区安委会成立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应急厅许建忠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应急厅卢小萍副厅长、公安厅补祥斌副厅长、交通运输厅胡华平副厅长、市场监管局郭凯总工程师、供销社谭明副主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卢小萍副厅长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积极引导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通过“四不两直”、专家执法等方式,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附件5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有效遏制伤亡事故发生。到2022年,全区保留煤矿数量减少25%以上,压缩至16处以内;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占比70%以上;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实现远程监管监察,生产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涵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各方面的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工伤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死亡事故基本得到消灭。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
推进新修订、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 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设计9万吨/年的煤矿,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开采条件复杂、开采风险高的煤矿引导关闭退出。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及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8)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9)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10)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11)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12)其他方面。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 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应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 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充实监管工作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县党委政府,自治区及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 制定出台煤矿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主体,杜绝监管盲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4. 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后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近三年发生的所有事故整改评估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追究问题整改不到位、不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公开、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 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的,由广西煤矿安监局牵头公开约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开约谈。(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6. 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工亡事故外,强化工伤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 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 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产煤市县应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 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强化从业人员学法尊法用法守法意识和法规执行力。(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 推进落实《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培训考核管理,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产煤市县应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 推动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危害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应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4. 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5. 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煤矿救援装备建设水平和救援队伍战斗力。(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 建设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张网”,督促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并将全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水害监测数据接入广西煤矿安监局和自治区应急厅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2. 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建立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应急厅,各产煤市县应急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 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 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及自治区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及自治区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进行)
3. 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区队长、班组长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责任单位:广西煤矿安监局及自治区各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产煤市县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广西煤矿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部署、宣传发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6月至9月,各产煤市组织企业结合煤矿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对本单位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10月至12月,自治区组织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逐矿进行研判和排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根据整改进展情况,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市要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和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将“三年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自治区应急厅为煤矿“三年行动”牵头部门,成立由自治区应急厅许建忠厅长、广西煤矿安监局田洪局长为组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陈可猛副厅长、应急厅玉新年副厅长、广西煤矿安监局周昌健副局长、发展改革委农冰副主任(能源局局长)、自然资源厅黎修旦副厅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乐永红副厅长、财政厅谭娅副厅长、公安厅补祥斌副厅长为副组长的“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广西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广西煤矿安监局周昌健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广西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覃晓尧副处长(13878840599)、自治区应急厅执法处谢家旺处长(0771-2638809、13377113608)、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处邱海处长(13597712180)、发展改革委煤炭油气处钟世专处长(0771-2328855、13977182092)、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林洋副处长(0771-5388192、138078759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清清副处长(0771-5861460、19807713293)、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刘毅(0771-2893528)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广西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巫崇建三级调研员担任(0771-2122568、13878150217)。
(二)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做好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申报使用相关工作,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灾害治理项目的地方配套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等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兑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对在线监控和信息化执法平台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自治区“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导组,每半年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产煤市推进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煤矿企业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严处。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地推进实施“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五)做好总结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产煤市要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12月20日前总结形成本方案年度工作报告,2022年12月10日前总结形成“三年行动”报告,报送广西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电子邮箱:gxmjjc@163.com),广西煤矿安监局汇总梳理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
附件6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座以上,其中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非煤矿山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建成运行;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重点整治:
(一)推动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资源整合开发,实现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提高矿山本质安全。严格地下开采矿山主体资格管理,严禁以分包、转包等工程建设名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原则上新建矿山同一矿体只设一个采矿权主体。重点整治矿业秩序混乱区域矿山、一面墙开采的露天矿山、以采代探的地下矿山和边建设边使用的尾矿库,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置。充分利用自治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每半年一次联席会议和每年一次联合督查契机,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边界、建设规模小、露天矿以山脊划边界、地下矿山一个矿区多个开采主体等问题,堵塞监管盲区和漏洞。(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对于被列为整合整治范围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对不分台阶(层)“一面墙”开采的采石场及专家会诊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矿山,要从严监管,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依法予以注销。(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所有在用尾矿库要建立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到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在用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完善单班井下作业人员超过30人地下矿山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由自治区应急厅主导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与企业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互联互通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将非煤矿山(尾矿库)有关信息接入地方监管平台,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管。(自治区应急厅牵头,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密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按照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制定具体的闭库治理和销号方案,明确治理内容、落实治理资金,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停用尾矿库闭库治理并销号。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6座已采取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的“头顶库”进一步升级改造或闭库销号,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头顶库”尾矿库治理任务。自2020年起,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建设、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倒卖、承包、出借等行为;重点查处矿山基建期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重点查处尾矿库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未批先建、非法建设、以及非法生产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行为。(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按照总体安排和本方案要求,各地区和矿山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和矿山企业对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内容,统筹推进,定期分析整治过程中突出矛盾问题,研究完善针对性整治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自治区应急厅为非煤矿山“三年行动”牵头部门,成立由自治区应急厅黄爱兴总工程师、自然资源厅黎修旦副厅长为组长,自治区应急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吴承祺处长、自然资源厅一名处长为副组长的“三年行动”领导小组,黄爱兴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二)加强监管执法。利用自治区及各市县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综合评估确定每座非煤矿山风险等级,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内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结合“放管服”改革,既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地区和企业“开小灶”,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开展示范引导。开展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区和企业的经验做法,培育和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以点带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严格督促落实。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要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7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指示要求,立足广西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防范,紧盯“高、低、大、化”等高危场所,民族村寨、集贸市场、电动自行车等“老顽疾”,民宿、精细化工、消防车通道等新热点问题,利用三年时间,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并结合“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实施,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基础建设、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脱贫攻坚助力活动等工作,推动全区火灾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健全,监测预警和差异化监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城乡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火灾总量、亡人数量、较大火灾实现全面下降,消防安全总体形势持续向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消防工作的满意度持续上升。
二、主要任务
重点推动实施九大工程:
(一)紧盯消防车通道堵塞热点问题,督促各地落实“一城一策、一区一策”,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综合治理惠民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人防边海防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政府方案部署,统一开展消防车通道三年治理行动,明确打通“生命通道”城市治理各方责任,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标识标志施划工作,组织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制定“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治理方案,利用三年时间分类分批督办整改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隐患;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内容;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机制;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2020年,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施划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2021年,按方案要求分批次完成新建停车场和老旧小区消防车通道改造治理任务。2022年,出台规范消防车通道相关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社会治理机制。
(二)紧盯集贸市场突出风险问题,以挂牌督办促整改,着力开展集贸市场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迅速组织对集贸市场进行排查,核实情况,建立台帐,摸清辖区内集贸市场的数量、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对违规塔建、占道经营、设施老化、管理缺失等突出风险,逐一建立隐患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研究本地重点整治集贸市场名单,列出三年工作计划,明确改造、拆除、搬迁等整治任务,分类分批督办整改。2020年,各地要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集贸市场。2021年,各地要将一批存在突出风险的老旧集贸市场拆改工作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或旧城改造计划。2022年,各地所有登记在案的集贸市场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全区集贸市场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紧盯“一高一低、一大一化”,督促部门、企业加强本质安全管理,集中开展高风险场所消除火患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牵头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住建、消防等部门要组织各地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权属单位建立台帐,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测试消防给水系统,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将自动消防设施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重点排查整治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外保温防护层防火性能、管井防火封堵等方面的问题,并逐项登记。2020年,各地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建立隐患清单,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21年,排查登记的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商务、消防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将其作为单位绩效考核、运营管理考核重要指标,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层级化、网格化消防安全责任链条,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隐患整改和全员消防培训制度。2020年,各市创建一批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示范单位,2021年创建达标率达到60%,2022年全部达标。
3. 地下商场及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南宁市要重点针对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廊,其他地市要重点对地下商场开展消防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大提升专项行动,综合地下场所客流高峰、建筑结构、疏散路线、通风照明条件、电气设备以及周边消防救援力量等关键要素,组织交通、应急、商务、人防等相关部门进行系统评估,制定实施三年优化提升计划。2020年,各地要组织完成地下商场、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廊的风险评估、计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2021年,全面加强改进上述场所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2022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下商场、轨道交通、管廊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4.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应急、工信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各地开展石化园区(含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风险排查,督促石化企业开展自我风险评估工作。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道路通行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各地石化企业要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完善工艺应急处置机制;要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中央驻桂石化企业以及地方石化企业要制定工作方案、投入专项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百色等市对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应积极探索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并配套建设相应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5.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提档升级。各地要对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单位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志愿消防队伍实施提质强能工程,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地方性配套政策,分三年完成达标建设。2020年全区石化企业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全区大型商业综合体要完成微型消防站示范性建设,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1年南宁市所有乡镇要全面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其余设区市要在重点镇、旅游文化名镇、木结构房屋集中乡镇、旅游民宿发展规划重点镇,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伍。2022年底前,各地要依托政法委,利用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在每栋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高层住宅小区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
(四)紧盯老旧场所及新材料新业态等突出风险,督促各地加强市域治理和基层消防综合执法改革,打造消防安全治理平安工程。(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 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各地要针对骑楼城、老街区、棚户区、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2020年起,各地要每年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2. 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工信、发改、国资管理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自治区制造业发展攻坚突破行动来整体谋划、部署和推进。住建、规划等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分析评估本地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制发安全风险提示,督促行业落实消防管理强化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3. 加强精细化工行业消防风险排查。各地要组织工信、发改、应急等部门对辖区内涉及精细化工的医药、农药、日用化学、试剂、粘胶剂、染料、涂料、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等相关行业开展排查,摸清辖区精细化工企业底数,了解企业原材料、副产物、产品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其生产工艺风险和隐患情况,特别是对厂区物料交叉混存、工艺设计缺陷、爆炸危险性大、安全设防等级低的企业,要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其失控、灾难性事故的可能性,并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没有相关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业,要出台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健全完善火灾风险管控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对精细化工园区布局不合理的,要重新组织规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专业队伍等一并纳入建设内容,分批分步实施。2022年底,全区精细化工企业要实现有序发展,消防安全管理有据可依,消防安全基础保障到位。
4. 合理推进旅游民宿新兴发展。各地要将民宿消防安全纳入本地区旅游民宿整体规划内容,整合相关资金、统筹规划,加强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消防安全与旅游民宿同步发展;2020年要出台地方性的旅游民宿、共享农庄、休闲农场、康养小镇等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强化多部门综合监管,集中治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2021年,要督促乡村经营性场所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条件,并纳入相关行业评星评级重要内容;2022年底,上述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5. 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生产企业开展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查验工作。各地要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现场会精神,组织在居民住宅区设置规范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各市城区要在2020年前完成,各县城关镇在2021年前完成。2022年,全区所有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
6. 开展基层消防工作治理试点。根据自治区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和市域治理现代化任务要求,明确基层政府消防工作权责清单,赋权基层综合执法队伍消防执法事项;党委政法委要借助综治信息平台,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权重,指导南宁、防城港、钦州、崇左四个试点地市,探索将消防安全纳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任务内容,解决县以下基层政府消防监督执法困境。2020年初步完成第一批试点建设任务,2021年第二批试点完成建设任务;2022年在全区全面实施。
(五)依托自治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改革工作,加强村寨防火改造,打造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扶贫办、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广西电网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公安派出所、村委干部的消防工作责任;要加强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要重视扶贫领域消防安全,统筹实施农村地区火灾隐患治理,确保各贫困地区、脱贫县乡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脱贫群众不因火灾致贫返贫。
2. 推进乡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各地要按照《广西农村消防规定》,研究制定乡村消防专项规划,落实专项经费,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做到“建管一体”。发改、住建、农业、交通、市政、水利、扶贫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整合农村发展项目经费,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等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电力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乡村电气火灾防控工作。2022年,全区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3. 深化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工作。柳州、桂林、百色、河池等市要将村寨防火改造提升工程列入本地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动房改、寨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的村寨,降低火灾风险;引进信息化手段,加强火灾隐患监控和治理。当地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委干部经常性开展防火巡查、巡寨喊寨,提升自防自救能力。2020年,各地要列出防火改造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六)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作用,推动出台行业消防建设标准,打造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杆工程。(自治区教育厅、民宗委、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 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教育、民政、文旅、卫健、商务、宗教、文物等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重点行业部门,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 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民政、文旅、卫健、商务、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结合中小学校消防宣传普及教育、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旅游民宿发展规划,以及医疗机构、文物场所标准化等工作,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深化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年,每个行业在各设区市打造不少于6个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示范单位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
(七)加强信息化引领,借助“政务聚通用”和“数字广西”建设契机,打造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数据工程。(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大数据发展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 推行城市消防大数据管理。各地要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资源。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对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 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各地要出台相关意见办法,积极推广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实现消防数据物联感知、智能感知。2021年,各设区市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
3. 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各地要合理利用“平安广西”等基层综合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深入研究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模块功能,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房、物、事、情、组织、社会治理要素”等关联数据信息,构建网格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2020年,消防工作全部纳入全区各级社会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
(八)建设市级综合防灾减灾科普教育馆,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教育体系为目标,打造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工程。(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广电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 夯实全民消防宣传基础。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加强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2020年底前,在南宁训练基地打造自治区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2021年至2022年,各设区市全部建成市级综合防灾减灾科普教育馆,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分别视情打造一批特色消防主题广场、公园阵地。
2. 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卫健部门将职工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医疗机构全员培训计划;各级党委组织部、人社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3. 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地要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
(九)以消防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牵引,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打造消防长效治理机制固化工程。(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司法厅、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坚持边治理、边改善、边提升,制定出台一批消防责任制落实、重大风险治理、部门协调联动、长效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2020年底前,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实施细则宣贯,制定出台自治区和市级消防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具体规定。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单位、群众全面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机制,针对地方消防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市级地方消防立法,力争各设区市每年出台一份消防安全规范性文件;行动期间,修订、出台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或政府规章。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启动自治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治区的任务要求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本地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全面做好本地行动的部署发动。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排查时间表、整改路线图、工作责任人,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确保各项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坚持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细化各项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强化政策支持,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按时整改销案,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因地制宜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专项整治任务落实。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编办和自治区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分级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协同推进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工作专班,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研究推动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将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结合北部湾消防专项规划、珠江-西江经济带消防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基层消防综合执法改革、市域治理现代化试点、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作,整合各相关行业部门资源、市场资源,整体规划部署本地消防工作,保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针对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特点,研究采取差异化的工作举措,提供相应的治理政策支撑,确保治理实效。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推进的基础上,组织一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先行开展试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方法、措施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工作体系机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坚持一手抓突出风险治理,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消防管理制度、治理标准规定。
(四)强化考核督导。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平安建设考评内容以及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科学制定本地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统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消防工作考核和行业评星评级的重要指标,分阶段开展检查验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务督查、日常检查、工作考核中增加指标权重,组织明察暗访,及时通报,督促落实。
附件8 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方位、全链条、多层次的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道路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从源头准入、监管执法、基层基础、应急救援等环节进一步补齐各环节各领域安全监管短板,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努力实现“三个持续减少、一个坚决防止”的目标,即道路运输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持续减少,坚决防止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实现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整治: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 督促落实企业主责。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对辖区发生较大以上或影响恶劣的事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巡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2020年起,全面推进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自治区应急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 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产品公告。研究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全区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每年开展2次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开展2次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志,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调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按照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标准和《自治区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9〕24号),推动完成公交车驾驶室防护隔离设施的改造和增设工作,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等文件要求,对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现广西设区市城市公共汽电车、“两客一危”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半挂牵引车安装率50%以上,开展5G相关技术在运输车辆试点应用。建立健全“统一监管、实时监测、即时反馈、有效遏制”闭环管理机制,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服务平台、广西道路运输车辆智能防控系统行业服务平台分别提供精准的监测结果和数据分析,为道路运输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因驾驶员不良驾驶行为导致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发生,探索推进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智能防控体系。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自治区大数据局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获取企业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登记等数据信息资源,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性质的机动车不再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消除营运标志、标识,交回经营许可证件。个人不得办理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质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 ,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轮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公开曝光,并及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 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严格限制道路客运企业新增57座以上的客车,严格限制道路客运企业调整现有57座以上班线客车和卧铺客车的运行线路,引导道路客运企业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 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国家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建设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并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学员不予安排考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 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核发大中型客车营运许可。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业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排查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及时将信息通报到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并组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或协调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城市客运服务质量提升年工作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桂交运管函〔2020〕124号)要求,落实网约车平台企业运营主体责任,整治巡游车和网约车运营服务乱象和非法运营行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职责权限,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是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计划、车辆维护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应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并与客运班线招标和运输车辆审验直接挂钩。二是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检查结果纳入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范畴和诚信管理体系。三是检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和燃料消耗量核查标准和规定等的情况,对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以及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站内人流、车流的分流、分区管理,改善站内秩序,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出台实施统一的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安全治理
1. 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全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旅游客运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严格包车客运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包车合同行程规范填报包车牌信息,道路运输相关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客运企业提供的包车合同行程审核企业提交的包车牌申请,防止企业随意填报包车牌上标注的起讫地、途经地点和有效期。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自治区大数据局共享交换平台,实时获取企业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登记等数据信息资源,并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广西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共享,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开放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方便群众查询旅游客运企业和车辆信息,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用不具备资质的客车。通过广西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与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结合,利用平台技术手段和电子围栏功能,加强对旅游包车运行时间、运行区域、运行路线的监管,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加强内部客运业务管理部门与动态监控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动态监控技术手段充分应用于客运业务管理,严格监控客运车辆运行线路、班次和运行动态,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对现存单程运营里程在135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退出客运市场,对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申请延续经营的,引导道路客运企业通过优化途经线路等方式减少班线运行里程、提高途经线路的公路等级、缩短运行时间、改善安全运行条件并实行接驳运输,如不实行接驳运输,督促企业调整发班安排,避免凌晨2时至5时载客停车休息。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司乘人员在客车运行途中加强安全监管的管理措施,研究建立加强省际、市际客运班车中途停靠休息点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落实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等制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处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各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快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危运安监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型数量、行驶路线监控,同时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信息的资质进行验证,实现对危险品运输从任务建立、派车、运输、装卸货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联网共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不允许使用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动态监管。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开展校车使用单位和校车服务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检查校车准驾证、行驶证、校车标牌、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车辆保险、GPS记录、学生上下学交接手续、随车照管员职责落实、校车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自治区教育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 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建立健全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安全监控服务,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 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自治区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继续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开发建设我区道路运输车辆智能防控系统行业服务平台,用于各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推进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动态监控服务,中小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在当地具备场地、硬件、人员等条件的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推动《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印发,提高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格率、轨迹完整率等考核指标标准要求,建立更为严格的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全区重点营运车辆行业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月度考核通报及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监测通报机制,不定期组织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专项督导检查,敦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对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建立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安等部门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和交换,推进广西重点营运车辆行业服务平台、道路运输车辆智能防控系统、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获取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共享交换,作为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并落实,自治区相关部门指导)
(七)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 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完成4516公里建设任务。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鼓励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根据公路功能设置中央隔离设施,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城市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严格对照《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相关条款规定,对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撞护栏、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人行护栏、分隔设施、隔离栅和防落物网、防眩设施、声屏障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科学判定是否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隐患,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确保城市道路安全运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强化道路应急保障。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大型专业机械设备配备,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加强恶劣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装备体系建设应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鼓励各地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照明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地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交通运输、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合进行部署,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对本辖区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及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施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加快推进实施,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时开展“回头看”作出评估,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深入分析道路运输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分年度总结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20目前报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2022年12月10日前,各地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报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总结全区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守土有责、服务大局,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推动本地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道交委、联席会议等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联合工作专班,密切协作配合,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整治行动顺利有效开展。自治区安委会成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陈鸿起,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推动落实责任。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落实时限进度,定期对表销账。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要严肃问责问效,对领导干部责任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走形式,企业专项整治不认真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工作保障。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强化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加大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国省道中央隔离设施、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等重点工程建设投入。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大“ 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力度,提升执法检查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专家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业指导服务。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指导服务。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整改。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9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我区交通运输与渔业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航空运输有效遏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得到有效控制,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铁路安全基础建设得到强化;港口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100%,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基础明显增强,各方安全责任进一步压实,“四类重点船舶”得到有效监管,安全形势持续稳定;邮政业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大幅提高。交通运输各领域和渔业生产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重点整治我区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切实解决安全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
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以“强监管严执法年”活动为载体,坚决整治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发挥重点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渔业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依法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经济杠杆、差异化监管等激励措施。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生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四个工作机制”“五个清单”,做好底数摸排,强化防控措施;对重大隐患要按照“五个到位”要求,严格挂牌督办,开展隐患清零。深刻汲取国内、区内近年来较大和重特大事故教训,对近年来典型事故进行深度调查分析,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跟踪评估。指导督促企业建立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的制度,健全重大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 开展民航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季节运行、重大保障任务、安全专项等工作,完善风险防范程序和管控措施,针对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开展专项整治。(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深化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重点整治高铁及客车径路影响线路基础稳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和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以及破坏铁路排水系统、违法堆土、采矿、取土、挖沙、挖沟、修路、抽取地下水以及违章建(构)筑物等突出安全隐患。二是铁路沿线高大建筑、杆塔、上跨线缆等设备设施违法设置或者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可能倾倒侵限隐患。三是深化巩固路地协调联动机制。在高铁“双段长”工作制的基础上覆盖普铁线路,补充完善路地“双段长”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线路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召开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开展公铁水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治理。开展公跨铁立交桥和公铁并行地段安全防撞设施、警示标志移交不到位,未组织固定资产移交导致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等整治。完善公跨铁立交桥上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防范措施。全面推进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道口“平改立”工作。对既有铁路,全部完成划定;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全面完成正线道口“平改立”工作。(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部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持续开展铁路“打非治违”行动。重点打击整治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擅自设置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铁路护路办等部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开展邮政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安全监管共同财政事权,推动地方政府保障属地寄递安全监管投入,建设广西邮政业安全中心,逐步健全市级邮政业安全中心。(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开展水上涉客运输安全治理。强化北-涠、北-琼、漓江客运旅游航线,陆岛、岛际以及内河水域涉客运输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进一步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农(自)用、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客船超载、农(自)用船舶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开展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安全治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强化体系运行监督管理。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严禁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在我区西江航运干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以及柳江-黔江水域航行。严格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申报管理,严厉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船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演练演习,提升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治理。组织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2020年6月底前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情况分类予以整治,开展除险加固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开展综合客运枢纽安全治理。落实《综合客运枢纽服务规范》《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设施设备配备要求》规定。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合理确定换乘设施设备数量和分布,缩短不同站场出口和入口之间的换乘距离,合理安排综合客运枢纽的车流和客流组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10.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治理。各市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督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轨道交通运营消防安全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南宁市、柳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开展渔业生产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渔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针对渔船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和冒险作业、超强度捕捞等突出风险,紧盯渔船恶劣天气防范、商渔船碰撞、渔船非法载客、渔船脱检脱管、渔港消防安全、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拖网、刺网、潜捕”高危渔船和“碰撞、机械损伤、自沉、风灾、火灾”等事故高发情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做到排查整治、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进行,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行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 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加大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力度,开展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整治。(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2. 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加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规范管理,严把收寄关口,严防易燃易爆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进一步推广应用国家邮政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动实名收寄信息化。突出重点地区整治、薄弱环节整治,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广西邮政管理局负责)
3. 强化砂石运输行为治理。根据自治区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运输海砂专项整治。强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海事等部门间合作,建立健全非法采运砂案件行刑相互移送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内河船涉海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海警局,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大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督促商渔船船员严格遵守航行和值班相关规定。强化航道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广西海事局,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推进渔港渔船综合管理改革,推广实施“港长制”,优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推动管理要素向渔港聚集,实现监管关口前移,落实管港管人管船管安全的责任,有效提升渔业生产安全监管水平。严格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对未报告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渔船,视情节轻重纳入安全记分管理或停航整顿,加强船籍港和靠泊港对渔船的共同管理,实施常态化登临泊港渔船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作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治理。对在册的海洋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使用及其对应的渔船九位码和北斗ID号(以下简称电台识别码)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不按标准规范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渔业无线电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强化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的备案登记和规范使用,实现“一船一码一设备”监管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技防能力。开展新型渔业无线电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加快大中型渔船北斗卫星通信终端升级和小型渔船AIS防碰撞设备配备等渔业无线电建设项目的实施,切实提高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成功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各地基层渔业管理部门要对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析研究解决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问题。开展对渔船职务船员缺配和船员“人证不符”专项整治,严格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实际,创新渔业船员培训和考试方法,拓宽培训渠道,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让广大渔业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掌握基本相关操作技能,切实提高普通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水上交通与渔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 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定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完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集中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灰犀牛”风险。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距离有关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质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水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准入关,严格审查船舶相关登记、检验、安全管理等证书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有效性。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挂靠经营。强化水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认真落实国内水路旅客、货物运输实名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信息登记、保存和货物检查,深入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加强信息共享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制度和程序。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协作,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率,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广西海警局,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严格执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规章制度,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充分履职尽责,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加紧修订完善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及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督促市、县(区)理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的渔业安全治理体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1. 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充实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扎实做好“三基工作”,优化基层机构运行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备,强化区域合作和多部门联动,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安全政策研究,建立专业师资和专家库,加强培训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能力,优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齐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设施,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配齐配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一是督促邮政企业健全责任体系、管理机制、基本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二是建设水上交通综合监管指挥系统。加快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船艇、VTS、监控网点等监管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海事工程建设。三是建成自治区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四是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广西邮政管理局、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交通运输与渔业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及时修订完善自治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持续推进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配备,优化资源分配。加快北部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覆盖广西、面向东盟的区域应急救援中心,提升海上、水上应急救援能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广西海事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强民航“三基”建设。一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意识建设。实现执勤管理程序落地、职责履行到位,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操作随意、懈怠麻痹、在岗谋私以及擅离职守等违规问题发生。二是加强一线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科学设置资质能力培训课程,强化培训质量监督,严把考核关口,实施针对性补充培训,确保培训计划满足实际需要。(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大力提升港口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三年提升行动,严格危险货物港口安全风险管控,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化比例。推进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对“两重点一重大”堆场、储罐2020年底前全部安装使用安全监测监控装备,高危作业场所和环节2021年底前实现重要设施设备实时监测、智能感知和风险预警,2022年底前建立实施港口客运、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要求切实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装卸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中专业人员构成比例。(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宣传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突出关键岗位、新进人员、继续教育环节,科学合理制定培训计划,严格保证培训质量。推进实施船员综合素质提升“五进工程”,针对性加强船员实操和履职能力现场检查,提升船员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制作和发放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录,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培训机构等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推送安全知识和典型案例,加强现场互动体验和新媒体在交通运输与渔业生产安全社会宣传教育上的应用,推进“微安全”文化品牌建设,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底,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要求与国务院安委会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同步。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和农业农村厅安委办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2022年12月10日前,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和农业农村厅安委办分别对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全面总结,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安委会成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牵头,公安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广西海事局、广西邮政管理局、民航广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安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广西海事局、广西邮政管理局、民航广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督导。自治区安委会将适时通过督导、督查、暗访等方式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相关督查检查统一部署开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管辖企业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主动联系媒体揭露曝光一批影响整治成效的“顽疾”问题、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
附件10
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全区城市建设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城市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全区城市建设有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全区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科技创新,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扎实推进全区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开展以下整治:
(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并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试点,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建立自治区、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推动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一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将城市安全韧性纳入重要考虑内容。二是积极申报全国城市体检试点并组织实施。三是研究制定我区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将安全韧性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安全隐患和短板。一是开展燃气行业、供水行业以及城市道路、城市排水防涝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体检。二是开展城市公园公共服务设施专项体检。三是开展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高(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公共教育设施专项体检。四是开展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剧场)等公共文化设施专项体检。五是开展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专项体检。六是开展儿童福利院、养老机构等公共社会福利设施专项体检。七是开展医院、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等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安全专项体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积极推进自治区、市、县(市)三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在整合既有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平台功能,推进平台智慧化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管“五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服务功能。二是推进桥梁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建设,完成南宁、柳州两个试点城市的桥梁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建设,并向全区推广。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系统建设。三是积极推动实现自治区级平台、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并按照要求向国家平台推送数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水利厅、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推动城市安全发展。一是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发展和农村安全监管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二是根据住房城乡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三是开展全区避难疏散场所摸底调研,加强城市防灾工程建设。四是完善防灾避难场所等地方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五是建设自治区、市城市安全平台体系,并按照要求向国家平台推送数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组织全面排查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开展安全隐患整治。
1.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一是结合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酒店、饭店、学校、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隐患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改变建筑物原有建筑使用功能、建筑使用性质,并逐一建档造册。二是指导各市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将排查结果逐一纳入平台,实行台账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全面排查中发现的“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建立违法建设惩防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体系;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强非住宅建筑改造为租赁住房和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监管。一是研究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二是加强改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按照改建项目要求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符合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改造质量安全。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应符合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三是加强改建建筑消防安全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改建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加强改建建筑消防技术支持,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面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实施联合执法,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罚处理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确保整改整治全覆盖、穿透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 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地方法规制度。加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二是开展物业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调研,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使用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经营活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加快推进广西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一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出台广西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实施细则。二是出台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法定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加强对参建各方履约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的责任。三是督促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出台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企业实施细则,2022年前实现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全覆盖,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基本推行。四是强化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五是扎实组织开展监理企业现场评价,压实监理单位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 落实监管部门责任。一是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二是扎实组织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实现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状况与企业招投标挂勾,加强现场和市场的“两场”联动。三是积极组织开展监理企业参与监管试点。四是每年组织开展4次建筑市场暨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督促设区市每年组织开展2次层级监督检查。五是每三年开展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督促各地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六是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机构人员岗位培训,每年开展一次新上岗监督人员培训,完善全区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七是加强监督机构履职经费保障,每年监督抽测、监督检查等履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开展摸底调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1. 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一是组织开展全区地下基础设施摸底调查。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出台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三是指导各地建立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四是组织开展全区地下基础设施安全排查整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人防边海防办、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一是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设区市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及时更新、共建共享,部分地下基础设施实现实时监控。二是完善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平台建设,实现14个设区市燃气监测预警系统平台数据与自治区级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大数据发展局、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人防边海防办、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完善燃气工程技术地方标准,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1. 完善燃气工程有关地方标准和管理制度。一是研究修订制定燃气工程有关广西地方标准规范。二是进一步明确城市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重点解决个别市辖区和县城燃气监管体制不畅、管理人员不足、管理水平不高造成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落实、城镇燃气监控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市、县、乡三级燃气监管体系。督促各市加快定责、定岗、定员,建立健全并落实竞争上岗和动态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问题。结合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要求,以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监控平台建设为契机,逐步实现燃气安全监管向乡镇延伸。四是进一步加强燃气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督促各地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及自救意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一是指导各市加快开展现有管网排查,按照边排查、边建档的原则,同步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二是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完成现有系统排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专项支出,保障GIS系统的准确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做法经验,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消除堆体安全隐患。一是指导南宁市、柳州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对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在全区进行推广。二是出台渣土消纳场常态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渣土消纳场常态监测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监管。一是强化排水防涝工作机制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责任清单,将工作进一步落实到项目、具体到岗位、明确到人员。要强化信息共享,各地排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各类信息网络,获取雨情、涝情信息,做好工作预警和应急调度。二是按照《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供水市政设施管理和指导。三是强化城市公园、街道、广场在绿化养护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期、低挥发性农药,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存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的记录和监管机制。四是指导各地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实人员队伍,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改变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引导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市场化。交通、水利、电力、石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五是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建房审批、宅基地管理等流程和职责。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严格实施“带图报建”“按图验收”制度,全面落实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和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审批结果“四公开”制度,指导各市、县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层数和面积标准,基本完成本地区农房建设图集编制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起重机械、模板支架、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
1. 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一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应急厅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实施意见》和《事故调查结案督导办法》,进一步明确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问责措施,提高行业主管部门获取事故结案信息的时效,依法从严落实行政处罚。二是持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严管重罚 惩防并举”活动,落实事故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全区在建工程全面停工整改制度,将事故工程列入全区“严管工程”名单并施行每月公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严管地区”名单,在全区各类检查中加大对“严管地区”和“严管工程”的检查频次。三是建立事故督办制度,对发生在我区的建筑施工安全死亡事故进行督办,督促事故发生地按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和落实处罚措施。四是严格实行工作约谈制度和事故企业集中警示教育学习制度,每半年对事故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对事故多发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单独约谈,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事故企业集中警示教育学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出台《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是建立广西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严格落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评审制度。三是出台广西建筑基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在建筑基坑建设中的职责。四是每季度开展一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推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预防机制。五是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模板支架、深基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 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一是落实国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承诺制改革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出台《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广西实施细则》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三是完善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和广西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四是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场观摩。五是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建筑起重设备专项检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 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继续扎实开展整顿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市场秩序三年行动。二是健全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信用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诚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企业招投标挂钩,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三是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和暗访,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混乱的项目开展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调查,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四是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在对事故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同时,一并对事故项目启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调查。五是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采取暂停执业、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对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开展进行动员部署,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细化本地实施方案。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动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将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好经验好作法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长效机制,逐项推动落实。需要在国家、自治区层面进行破题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报告,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及时总结提炼各地整治行动的成熟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区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人海边防办、大数据发展局、通信管理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周家斌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参加单位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市要参照自治区做法,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协调推动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认真抓好部署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运营,绝不能带病生产和运营。
(三)加强监督指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指导,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各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严肃问效问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信息报送。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各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每年对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汇总并将行动开展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高榕蔚,联系电话:0771-2260059,工作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11
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含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负责指导全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南宁海关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相应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各市要进一步明确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园区内企业类型,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二是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园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面整体谋划考虑,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因素,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三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园区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满足企业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两支队伍加强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二)强化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是规范园区规划布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园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园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区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二是严格园区项目准入把关。自治区各类园区的主管部门要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各市县要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制定“禁限控”目录,禁止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区入园;禁止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汏退出园区。三是合理布局园区内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授等因素,合理布置企业分区。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搬迁、退出等措施。四是完善园区公共设施。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三)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一是开展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开展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査治理工作机制,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排查治理生产装置、生产工艺、设备管线等方面的泄漏爆炸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三是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四是加强承包商管理。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实施诚信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五是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园区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一是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各市、各有关部门全面完成全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水平技改提升类项目除外),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二是深化治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要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治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三是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近年来仓储物流园区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及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仓储物流园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装卸管理,采用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限时限速等措施,严格装卸作业操作流程,加强对专用停车场、专用车道安全管控,确保运输安全。四是强化港口码头等功能区安全管理。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配合,严防失控漏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储存,严格限定危险货物周转总量。突出加强对水运港口口岸区域安全监督,强化口岸港政、海关、海事等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通报制度,综合保障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行。(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夯实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一是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园区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二是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园区要全面掌握本园区及本园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与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大数据发展局、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广泛宣传,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园区的摸排梳理,落实园区专项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市、各有关部门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改。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园区,要坚决予以关停退出。推动园区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园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园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总结提出改进园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
各市、各有关部门分年度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园区发展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将园区布局和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同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要明确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市要制定出台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2
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垃圾填埋场、粉尘企业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自2020年起,通过三年安全整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局规范合理;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对来源不清、属性不明固体废物开展鉴别鉴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强渣土、垃圾、污水、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同步落实安全规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
一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危险废物排查,摸清企业产废情况,将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作为排查重点,排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及相关企业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守法情况。对来源不清、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系列标准开展鉴别工作,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二是开展存量清查,将环境敏感区域作为清查重点,重点清查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填埋情况。三是重点对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结合企业信用评价建设,将涉危险废物严重违法企业纳入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一是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二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三是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广西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桂政函〔2017〕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96号)相关要求,持续加大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力度,不断完善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各市根据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或升级改造,鼓励大、中型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企业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作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的补充,消除处置能力瓶颈,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风险。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加大对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项目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一是各市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开展化工、医药,冶炼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二是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和防范措施的,严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指导各市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粉尘企业和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风险管控。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手续。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确保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和粉尘清扫四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粉尘防爆整治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鼓励支持高风险、人员密集的涉爆粉尘企业实施湿法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不断提高涉爆粉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鼓励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自治区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至5月)。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和督查方案,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排梳理,落实各项安全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市、各有关部门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过程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
各市、各有关部门分年度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年度报告和三年行动总结报告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安委会成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檀庆瑞、应急厅厅长许建忠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农冰、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陈可猛、公安厅副厅长补祥斌、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封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陆晓明、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马宁、应急厅副厅长卢小萍任副组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应急厅副厅长卢小萍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要明确部门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机制,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