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0年8月19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的引导、约束和杠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8〕1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体产业、绿色技术基础和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绿色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包括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绿色战略新兴产业、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绿色城镇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等领域。
第四条 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采取自主申请、第三方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区金融部门负责本区绿色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绿色项目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三)将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纳入本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展示
(四)负责管理本区“项目库”,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核查。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本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扶持。
第三章 绿色项目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级分类(六类)、二级分类(二十类)和三级分类(八十九类)。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一级分类包括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绿色战略新兴产业、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绿色城镇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产业等六类项目:
产业园区绿色升级涵盖园区循环化改造、园区污染防治、园区智慧管理等三个子类。
绿色战略性新兴产业涵盖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三个子类。
工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涵盖生产过程能源高效利用、生产过程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三个子类。
绿色城镇基础设施涵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镇能源基础设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城镇综合基础设施等四个子类。
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涵盖城乡公共交通、货运交通、水运交通、智能交通系统等四个子类。
生态环境产业涵盖生态农林业、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灾害应急防控等三个子类。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绿色项目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海岛管理政策;
(三)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地区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还须满足所处行业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四)申报绿色项目认定时,应具备项目立项文件;
(五)不在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两高一剩”产业目录里。
第十条 申报绿色项目认定的项目业主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机构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或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
(三)申请认定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未受到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
(四)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绿色项目认定采取自主申报、统一受理、审核公示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申报绿色项目认定应在广州开发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服务超市“绿色金融板块”上传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项目合规性文件,包括:
1.项目立项文件及批复文件;
2.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
3.项目土地使用证明;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介绍文件;
5.项目能评批复文件、稳评批复文件(如有可提供);
6.证明项目先进性的文件(如有可提供)。
(三)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出具的绿色项目认定报告。
第十三条 审核及公示。区金融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认定为绿色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入库有效期。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历年绿色项目年度说明报告等进行核查认证,区金融部门根据核查认证结果,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六章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绿色项目认定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开展绿色项目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须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或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模式》文件中发布以及其它符合国家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认定内容。
(一)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本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项目目录》(见附件1)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估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进行判断和论证。
第十八条 认定方式包括:
(一)访谈项目方相关人员;
(二)向相关部门确认或查询项目的合规性;
(三)实地勘察项目的真实性、实际运行及环境效益情况;
(四)验算项目环境效益等数学或工程计算结果;
(五)对来源于外部的信息进行确认;
(六)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
(七)征询外部机构的意见;
(八)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十九条 出具认定报告。
(一)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出具书面绿色项目认定报告,认定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二)认定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查情况,就审查证据、审查内容和审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请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三)认定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四)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对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作出评估,对是否通过绿色项目认定作出结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金融部门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实施跟踪核查,以保证绿色项目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如存在不合格项,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绿色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部门进行书面报备:
(一)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更;
(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四)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和主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五)项目业主受到安全、环保、质量处罚。
变更项目需重新认定,变更后不符合的将移出“项目库”,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绿色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入库有效期内应按年度提交绿色项目年度说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进展或运营情况;
(二)绿色项目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业主近一年内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及整改情况。
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入库绿色项目开展年度跟踪管理,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绿色项目年度说明报告进行核查。如发现不合格项,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绿色项目将被移出“项目库”,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项目。已享受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扶持的项目,应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四)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环境治理和产业发展的引导、约束和杠杆作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模式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绿色企业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现环境与社会效益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并取得成效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绿色产业领域或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表现良好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绿+企业”是指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实现环境与社会效益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绿色产业领域或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
第四条 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第三方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区金融部门负责本区绿色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绿色企业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三)将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纳入本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展示;
(四)负责管理本区“企业库”,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实施跟踪核查。
第六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本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扶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评价要求;
(二)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
(四)申请认定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未受到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
(五)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绿色企业认定采取自主申报、统一受理、审核公示的方式。
第九条 申报。申报绿色企业认定应在广州开发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创新服务超市“绿色金融板块”上传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5);
(二)企业征信报告;
(三)详细的各业务板块介绍、业务收入及成本占比、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
(四)近一年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材料;
(五)企业获得的荣誉资质,如绿色工厂、环保诚信企业、绿色产品、第三方认证证书等;
(六)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出具的绿色企业认定报告。
第十条 审核及公示。区金融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企业库”。
第十一条 入库有效期。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根据原申报材料、历年绿色企业年度说明报告等进行核查认证,区金融部门根据核查认证结果,审查公示合格后继续将该企业纳入“企业库”。
第五章 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企业认定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绿色企业认定工作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须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或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模式》文件中发布以及其它符合国家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认定内容。
(一)对申报企业近一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估;
(二)根据本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所列评估要求,从企业绿色经营、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生产与管理四个方面对申报企业的绿色属性进行判断和论证。
第十五条 认定方式。
(一)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收集认定评估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
(二)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对认定评估证据进行分析,根据本办法《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判断企业是否为绿色企业或“绿+”企业。满足“参评条件”,且“指标得分”(满分100分)分值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可认定为绿色企业。满足“参评条件”,且“指标得分”分值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的,可认定为“绿+”企业。
第十六条 出具认定报告。
(一)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出具书面绿色企业认定报告,认定业务负责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二)认定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查情况,就审查证据、审查内容和审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请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三)认定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四)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应对申报企业的绿色属性作出评估,对是否通过绿色企业认定作出结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金融部门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实施跟踪核查,以保证绿色企业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如存在不合格项,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入库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区金融部门书面报备;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认定。
第十九条 绿色企业在入库有效期内应按年度提交绿色企业年度说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占比情况;
(二)企业近一年经营发展情况;
(三)企业绿色融资资金使用情况;
(四)企业近一年内受到的安全、环保、质量处罚及整改情况。
由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入库绿色企业开展年度跟踪管理,对企业提交的绿色企业年度说明报告进行核查。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或存在“指标得分”不达标情况,应上报区金融部门移出“企业库”。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绿色企业将被移出“企业库”,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企业。已享受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扶持的企业,应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一)企业依法注销的;
(二)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