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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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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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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8-11生效日期:2020-08-11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7月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各自职责范围”、第二款中的“职责范围”修改为“本行政区域”。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表彰”修改为“表扬”。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或者县级市排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排水规划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划区的排水总量和排水分区、排水设施的位置以及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性要求。”

  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修改为“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七、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八、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辖区”修改为“行政区域”。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但”。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县级市、区”“投标”。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改造、检修、更新或者生产工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十四、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公共排水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此外,对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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