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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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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发〔2020〕86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8-11生效日期:2020-08-11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月28日印发的《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南京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政府令第75号)《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涉及到南京市的,应当由南京市应对处置或参与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5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坚决遏制重特大风险事故发生,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监测、预警、预防和处置技术及装备水平,鼓励和加强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5)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7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根据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的请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在省级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和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办事机构)主任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1.8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结合实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8.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将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南京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定期总结评估全市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研究部署突发事件总体应对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南京警备区司令员、武警南京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台办有关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金陵海关、禄口机场海关、新生圩海关、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烟草专卖局、南京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电信南京分公司、移动南京分公司、联通南京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完成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承担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协助市领导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市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应急委办主任。

  市应急委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协助完成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联系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和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接收和办理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加强与毗邻区域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1。

  2.4  区、镇(街道)领导机构

  在区级党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健全区级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级应急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及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警戒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信息发布组、综合保障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见附件9.2。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及监测预警工作,加强风险防控网格化建设,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分析和辨识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建立完善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职能部门应当对重大风险源制定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应当研究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符合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4)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坚持依靠群众、多方面联合协同,注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完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快建设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完善综治格、应急格、安监格网格化管理,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及相关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构建部门之间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测预警智能化建设,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挂牌督办制度。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3.2  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接到报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或有关职能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应当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发布预警信息并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等级。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平台进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3。

  4.1  信息报告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综治员等资源,推进落实“安监格”、“应急格”建设工作,发挥网格员在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工作上的作用,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向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对于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甚至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外办、市委台办等相关部门或涉外机构通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做好信息续报、终报工作。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应对负责人,负责启动单位预案,组织处置工作,上报事件信息。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开展应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灾情蔓延。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带队赴现场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带队赴现场开展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并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指定,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在党委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明确应急工作组,明确各个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负责人,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当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3)协同联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协同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救援力量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装备和设施。

  ⑦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市委宣传部门要做好下级的相关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南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险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为主,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事故责任人应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并承担善后处置费用。

  5.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为主。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损失和实际情况,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5.3  调查与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报告。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配合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委市政府应当加强市、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等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综治员等一员多职的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请求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救援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实施统一的救灾调度;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应急产业的建设发展。

  6.4  安全防护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事发地属地警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应当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6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海事部门、市地铁集团、东部机场集团、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当保障公路、水运、铁路、航空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水运、铁路和航空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规范完善社会运力征用及补偿机制,积极协调驻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加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6.8  通信信息保障

  建立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事件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市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利用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现场与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电信南京分公司、移动南京分公司和联通南京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6.9  公共设施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避难场所除必须具备有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无阻外,还应具备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棚宿、应急照明用电、应急厕所和广播等基本功能。大型或永久性应急避难场所除必须为应急指挥机构预留相应的办公场所外,还应具备应急起降直升机的能力。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电信公司负责,供水由水务集团(公司)负责,供电由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水文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事发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跨区域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市预案体系建设,牵头修编市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相关牵头部门修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案建设工作。市委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单位及其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行业、领域)的预案建设工作。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报审备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5  宣传和培训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南京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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