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通应急〔2020〕212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27生效日期:2020-08-27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

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检查等服务活动且无需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在本辖区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执法检查、社会化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七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行为规范与责任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保持资质条件。

  第九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职业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时,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从业告知,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或与其本人有关的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本机构网站公开本机构基本情况,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同行之间相互尊重,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反对无序和恶性竞争,不以商业贿赂、压价竞争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业务垄断,禁止各种违规行为。不得借专项行动、突击性工作、区域性行动之机哄抬价格,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五条 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准冒用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以欺骗手段骗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充分沟通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等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控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责任,应当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等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处罚情况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注册地在行政区域内的本市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年至少覆盖1次,重点监督检查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对非本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抽查,检查重点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方案中确定,每2年至少覆盖1次,重点对资质有效性及业务范围、具体安全评价等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性及业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举报核查中,涉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的,应开展“一案双查”,一并对涉及的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资质问题的,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在通注册或首次在南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应签订《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诚信承诺表》(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警示约谈制度,督促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机构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机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可视情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
  (一)被市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必须进行警示约谈。
  (二)被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警示约谈。
  (三)对确实存在问题但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措施的,必须进行警示约谈。
  (四)其他部门确认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的,可以进行警示约谈。
  (五)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警示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至少暂停6个月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凡被“一票否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1.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2.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服务活动的;
  4.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7.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8.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的;
  9.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10.拒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11.其他按规定应列入的行为。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一票否决”: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包项目的;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
  4.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报告的;
  5.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按规定应列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讲评安全技术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服务;
  (二)干预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安全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安全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
  (五)收受安全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安监〔2018年〕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诚信承诺书

  为体现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秩序,我公司在参与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郑重作出如下诚信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2.确保安全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保证技术服务客观真实,保证检测检验数据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和编造或抄袭他人成果。

  3.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自律自重,共同抵制违规评审、违规收费;坚决抵制低价、偷工减料的服务方式进行恶性竞争;通过规范诚信的安全技术服务使企业信任、政府放心、社会满意。

  4.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事项,并对作出的技术服务过程和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内容、对象、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合同期限,按时提交技术服务报告。

  6.不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冒名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活动。

  7.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8.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试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阶梯式资金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节能降碳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南通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