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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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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办〔2014〕28号 ​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4-17生效日期:2014-04-17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切实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的有关要求,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完成排污费征收各环节任务

  (一)每月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管理

  1. 缴费企业除进行年度申报外,需按月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申报,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报送上月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月申报表格式及内容以我局2013年修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中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为准。

  2. 在申报系统中勾选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标识,方便通过系统对缴费企业进行管理。

  (二)按月完成排污量核定工作

  1. 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核定。对存在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如在采暖季燃煤锅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超标排放的采暖锅炉,严格以超标浓度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定。

  2. 严格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物排放量核定中的应用。

  3. 对存疑的申报数据,及时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可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核定的依据。

  4. 在每月20日前完成对排污单位上月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并送达核定通知书。

  (三)加强排污费征管工作

  1. 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的送达工作。

  2. 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有关要求,向排污单位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

  3. 对限期后仍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数据报送要求

  (一)在每月最后1天报送该月的排污费征收情况,包括该月的申报、核定、开单、入库数据以及拒缴、欠缴排污费企业的具体名单和处理处罚情况。

  (二)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季度收费情况简报,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收费数据、拒缴欠缴排污费企业的处理处罚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季度收费工作安排。

  以上结果计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三、建立排污收费工作调度会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排污收费工作进展,充分交流先进区县的工作经验,建立排污收费工作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第一次调度会定于2014年4月30日召开,调度会主要内容:通报本市排污收费工作进展,选取1~2个区县介绍工作进展及经验、问题,通报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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