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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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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办〔2020〕3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09-11生效日期:2020-09-11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科学有效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包括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条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省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省资源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救援合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5)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承担,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秘书长及成员组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省安委会副主任以及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定。

  2.2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视情组成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治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治安等。

  (5)信息舆情组: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置等。

  (6)善后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技术资料组: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专家、技术人员等,调用相关资料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中电力、能源、交通、装备、物资等的支持保障工作。

  (9)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2.3 前方指挥部组成及设置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省辖市党委、政府(含济源示范区,下同)负责同志担任。

  前方指挥部负责指导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组织做好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参照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9个工作组设置前方指挥部工作组,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上下衔接、协调一致。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2 监测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3.3 预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受灾情况、预防预警措施、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进入预警期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4 分级标准和响应原则

  4.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4.2 响应原则

  4.2.1 分级标准

  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发生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2 应对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相关机构负责应对。

  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辖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5 响应行动

  5.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3.1 Ⅰ级响应行动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及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经指挥长同意成立前方指挥部,按照预案设立工作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Ⅱ级响应行动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及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经副指挥长同意成立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3 省辖市响应行动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辖市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4 县(市、区)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5.4 抢险救援

  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协调指导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及时组织事发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5 紧急医学救援

  前方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

  5.6 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前方指挥部(工作组)根据需要协调指导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5.7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前方指挥部(工作组)会同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各有关单位要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5.8 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要快速反应,根据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5.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前方指挥部(工作组)确认,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10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6 后期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前方指挥部(工作组)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并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设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7.2 专家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7.3 物资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7.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网络、重大危险源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报送、发布等格式和程序。

  7.5 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药物、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10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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