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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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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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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埔应急规字〔2020〕6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0-09-08生效日期:2021-01-01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背景】为优化和完善本区营商环境,规范本区涉及危险学品使用的企业项目引进及储存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项目引进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存安全的管理。
  涉及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本区工业园区(包括科技创新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摩天工厂建筑群等)有条件的,应规划建设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该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安全防护距离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等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 项目引进管理

  第四条【用地企业项目引进时承诺及申报】本区引进用地企业项目初次洽谈或了解经济指标时,投资方应如实向项目引进部门递交本项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地企业项目,投资方需同时向项目引进部门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等,项目开工建设前承诺和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承诺和申报。项目引进部门应将承诺和申报资料与相关部门共享。如投资方有虚假承诺和申报的情况,经相关部门核实后,依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纳入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五条【引进项目征求意见或函审】本区负责招商、用地、规划、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对引进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地企业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工作指南另行制定。

  第六条【项目储存场所设立及条件】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应按本办法设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设立与储存物品类别匹配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
  (二)新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其甲类第3、4项物品总储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分类)超过1吨或甲类第1、2、5、6项物品总储量超过2吨的,宜设立独立的甲类专用仓库。
  (三)甲、乙类车间使用甲、乙类物品,存放量不超过一昼夜使用的需要量的,可储存在中间仓库。在非甲、乙类车间使用甲、乙类物品,使用及存放的总量不大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3.1.2条及条文说明规定的最大允许量的,可储存在中间仓库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
  (四)使用非甲、乙类物品,如在车间内设立中间仓库或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进行储存,存放的量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标准。
  (五)企业实验室如存放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甲、乙类物品存放的总量不大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3.1.2条及条文说明规定的最大允许量。
  甲、乙类中间仓库其危险化学品的总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使用中间仓库存放甲、乙类物品的企业,宜和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签订配送协议并留档备查。

  第七条【引进项目相关安全条件】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地项目引进应符合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行业管理部门等要求,其安全距离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库、车间)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厂房(包括甲类车间)宜设置为单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仓库(包括甲类专用仓库、甲类中间仓库)应设置为单层,禁止在高层建筑、摩天工厂建筑群内设立甲类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引进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招商项目要求】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招商,引进的项目应与园区专业分类和功能定位相匹配。

  第十条【负面清单】本区禁止引进被列入国家、省、市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设备)、安全技术工艺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并按照《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禁止、限制和控制使用相关危险化学品。未经区政府决定同意,本区原则不引进涉及氟气、光气使用的项目、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危险化学品管理】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工业园区出租场地招商引进的项目,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应每年向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递交本项目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需同时向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如实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储量、储存场所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等资料等,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应汇总提交给属地街镇应急管理机构。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与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应明确双方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园区经营单位或园区出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入园企业或承租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鼓励现有企业设立独立专用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设立独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鼓励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独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立独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中间仓库的设立要求】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厂房外墙布置,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可按等级分为黄色、红色、蓝色或白色、灰白色、灰色五种。黄色柜用于存放易燃液体,红色柜用于存放可燃液体,蓝色或白色柜用于存放腐蚀性液体,灰白色柜用于存放毒害品,灰色柜用于存放压缩气体气瓶。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材质。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应符合静电接地规范要求,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
  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若有多个存放物品性质相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放置在一起,每个柜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厘米。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上应有信息牌说明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名称和数量,张贴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并在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
  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储存柜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严禁存放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与存放易燃、可燃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相邻摆放。在储存柜内不应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储存此类物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易燃液体储存柜、可燃液体储存柜、腐蚀性液体储存柜及毒害品储存柜的单柜最大容积不宜超过455升,压缩气体气瓶储存柜的单柜最大容积不宜超过220升。储存于储存柜的甲、乙类危险化学品总存放量不得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及条文说明的最大允许量。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及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包括采取每日配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和储存数量、装置、设施等信息,并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场所、流向、运输起止点、车辆装载情况、处置结果等信息动态录入本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安全管理要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特性配备通风、防爆、气体检测报警等设施设备;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做好防雷和静电导除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结合储存物品的特性,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防止水浸渍的措施等);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合理摆放储存物品,储存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每日配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配送安全管理制度;有采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存放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相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劳保用品及应急处理措施】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
  企业要根据作业环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接触酸、碱和有机溶剂等作业场所应配备洗眼器,安装在车间、仓库外可接近的地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项目引进部门:是指本区通过招商或其他方式牵头引进企业项目的部门。
  专用仓库:是指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独立专用仓库:是指单独设置并与其他建筑保持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的专用仓库。
  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是指用于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液体、腐蚀性液体、毒害品、压缩气体气瓶等危险化学品的柜体,包括易燃液体储存柜、可燃液体储存柜、腐蚀性液体储存柜、毒害品储存柜、压缩气体气瓶储存柜等。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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