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我局现对《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进行调整。
自2020年10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功能区直属分局审批(按规定由国家或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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