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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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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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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应急〔2020〕116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18生效日期:2020-09-18

各县(市、区)应急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环局: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苏应急〔2019〕53号)、《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扬应急〔2019〕59号)要求,企业应在9月底前完成诊断治理并达到《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照《基本要求》逐项逐条自行组织验收,逐项逐条下达结论,未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或依据,并书面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将本着不重复的原则,组织对自行完成诊断治理验收工作的企业逐家核查,企业需提供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1)备查。2020年9月底前,经诊断治理核查未达到《基本要求》的企业应停止生产或停止相关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使用,2020年12月底前,经诊断治理核查仍然未达到《基本要求》的企业将列入2021年关停计划。

  附件:1、资料清单

  2、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企业清单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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