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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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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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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环固〔2020〕10号

颁布部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0-09-15生效日期:2020-09-15

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

南通市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畅通小量危险废物转移途径,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比较完善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有效解决小量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逐步实现试点区域内小量危险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到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开展集中收集试点工作:

  1.本市具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焚烧、填埋)经营资质的单位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

  2.从事环境科研、工程设计及建设、技术咨询、运营管理等环保科研机构或者环保企业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

  试点单位至少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能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地方国有资本参股经营。

  (二)试点范围

  项目应设置在通过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辖范围内。试点单位收集范围不得超出所在县(市)、区。

  (三)试点收集对象

  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

  机动车拆解、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

  (四)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東。

  三、试点要求

  试点单位须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中集中收集贮存和规范管理要求,其中贮存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至少按乙类标准建设,宜采用货架式储存方式实现分类分区存放。企业通过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备危废检测能力的单位落实入厂分析制度,留存入厂分析资料。严禁易燃易爆物料、反应性危废、废弃剧毒化学品入库暂存。

  四、时间安排

  第一批试点单位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1日

  第一批确定试点单位报送时间:2020年11月30日

  第二批试点时间另行通知。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包括拟收集危废行业范围和类别、辖区内拟收集危废产生的基本情况及收集点布设、人员配备、运输能力配备、污染防治措施、收集工作流程、进度安排等相关情况),向各驻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试点单位的确定

  各驻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园区、相关部门、专家对申请试点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报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局,原则上每个地区不超过2个收集试点单位。市局定期对各地确定的试点单位进行公示。

  (三)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建成后,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试点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试点单位申报,主动靠前服务,严格试点要求,认真组织审核,科学确定试点名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相关要求和信息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严格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岗。小量危废产生企业应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网上报告制度,规范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或利用处置。试点单位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为产废单位提供现场诊断、现场整理、管理咨询等“一站式”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试点单位集中收集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督促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运营情况、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试点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以及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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