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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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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邢安监字〔2018〕12号 ​

颁布部门: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1-22生效日期:2018-01-22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邢台市企业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规定(试行)》已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邢台市企业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和信息化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工作坚持以风险辨识为前提,以制定风险点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为基础,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手段,实行平台监控管理,以部门监督检查推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安全监管系统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风险辨识管控

  第五条 企业开展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企业所有的生产区域、作业区域或者作业步骤等风险点,包括: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常规和异常活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六条 企业在进行风险点识别时,应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的规定,对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下同)进行辨识,充分考虑风险点的根源和性质。

  第七条 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安全检查表法(SCL)、作业危害分析法(JHA)等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对风险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级别。企业也可以采用直观分析的方法,根据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范围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依据事故分级标准确定风险点级别。风险点的风险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Ⅱ、Ⅲ、Ⅳ级,用颜色表示为“红、橙、黄、蓝”。

  第八条 企业辨识的风险点最高级别为企业的风险级别。

  第九条 企业要对辨识的风险点登记建档,按公司、车间、岗位三级建立危险源辨识台帐,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风险点分布图。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风险点特点,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对风险点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风险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企业风险点、风险和有害因素类别、重大危险源和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

  第十二条 企业针对所辨识的风险点对涉及风险点管理和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危险源培训考核档案资料。培训内容包括所在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源类别,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严重后果,已采取防范事故的具体管控措施,一旦发生意外或紧急事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方法等。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要针对每一风险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制定要依据风险源涉及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定。

  第十四条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标准的制定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隐患排查标准。标准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责任人、排查方法、排查周期。

  第十五条 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治理标准,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责任人、排查方法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逐项明确排查周期。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论证,并结合论证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签发文件,在本单位发布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要每年度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等变化情况,对隐患拍哈治理标准进行一次修订,并按照前款规定做好论证、修改和发布工作。

第四章 隐患自查自改

  第十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隐患自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种类。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要求,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排查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分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分厂)治理、公司治理等。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第五章 平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把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风险点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隐患排查治理等逐项录入平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定期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录入或更新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定期更新基本情况信息,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要对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进行一次审核,需要更新的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完成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修订并发布后,及时在平台上更新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每10天(即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将本企业隐患排查情况录入一次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对停产、局部停产等重要信息要及时更新,便于市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县级安全监管局也要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综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安全监管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具体推动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和科室职责,逐行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指导企事业单位规范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规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规范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规范录入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六条 县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股)室要按照市局制定相关文件,结合本地和企业实际,抓落实、抓推动。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类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利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工作,要根据市局制定的风险辨识防范指导手册,抓紧完善本单位风险点的辨识、评估、分级和录入工作,落实风险点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对现场管理辨识的风险点和基础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逐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按照排查周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按照每10天录入一次平台的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时录入。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一级、二级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一级风险企业实行全覆盖执法,对二级风险企业抽查执法率不低于5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级、四级风险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要重点检查级别风险点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存有重大隐患和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执法。

  第四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对照风险辨识防范指导手册开展风险辨识的,针对风险点和基础管理内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的,没有按时更新信息平台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市局将每10天印发一次通报,市局和县市区局要组织对纳入通报范围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执法,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原则,认真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再开展一次全面的梳理,确保安全监管系统监管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高危企业要全部录入,非高危企业中存有涉粉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氨涉氯等危险作业的也必须全部录入,工贸行业1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本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部录入平台管理,建立较为规范的风险管控规范和排查治理标准,并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更新平台信息,定期从从平台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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