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尾矿库企业:
按照应急管理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方案》(应急〔2020〕15号)和《湖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鄂安〔2020〕5号)文件要求,为强化责任落实,有效评估管控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省应急管理厅编制了《湖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编写导则(试行)》(附件1)和《湖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写导则(试行)》(附件2)。现将试行导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编写总体要求
全省所有现存未闭库尾矿库均应编写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所有头顶库(含已闭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简称无主库)还应编写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和管控方案由尾矿库企业或管理单位负责编写,也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写,通过内审后组织实施。其中,无主库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评估报告和管控方案编写工作,并组织实施。为便于尾矿库企业和管理单位开展有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编写了《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案例)》(附件3)和《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案例)》(附件4)供各地和企业参考。
二、时间安排
首次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均应在2020年11月底完成编写工作,并报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查。12月10日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将风险辨识和管控内容录入到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中,并按照系统运行制度进行常态化应用,省应急管理厅将统一组织系统操作培训。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工作或逾期未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的尾矿库,将纳入2021年监管执法重点对象。
头顶库和无主库应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并在汛期前完成评估报告编写工作,已闭库头顶库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企业应结合尾矿库运行实际情况、尤其是发生重大变更的,适时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方案。
三、其他要求
请各地结合实际,按要求督促尾矿库企业和管理单位抓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工作,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应于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情况报应急管理厅(附件1-4请从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自行下载)。联系人:王弘滨,联系电话:027-87363029。
附件:1.湖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编写导则(试行)
2.湖北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写导则(试行)
3.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案例)
4.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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